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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拟订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措施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贯彻执行。
(二)负责推进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执行国家和省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
(三)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拟订住宅产业化相关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
(四)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落实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贯彻实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开发管理秩序进行联合检查。拟定黑河市本级房地产发展规划。落实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六)监督管理市本级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监督管理。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贯彻措施。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和保护监督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八)承担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全市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市房屋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市本级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进入施工现场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跨区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市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落实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基础设施近期、远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化、保密、信访接待、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承担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政策调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综合保障等工作。办理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议)案工作。
(二)法治建设和监察科。负责拟订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年度立法计划,承担机关立法的协调、审查和送审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相关政策措施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监督系统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市本级信息化城市管理工作,并指导县(市、区)开展信息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监督检查全市重大、重点和专项行政执法活动,以及协调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市容环境秩序保障工作。负责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业务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和协调衔接机制。
(三)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方针政策。拟订市本级住房保障相关配套办法。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项目上报和资金争取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物配租房分配与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对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和缴存、使用、管理、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面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县(市、区)管理城镇物业工作。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全市房地产、房屋租赁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全市新建商品房、存量房销售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市本级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监督管理、秩序整顿、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市本级新建商品房的网签、信息录入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办理存量房网签、信息录入工作。负责市本级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市本级公有住房房改工作。负责市本级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
(五)招标造价办公室。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登记备案管理及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负责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负责对各县(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造价注册执业人员监督管理。
(六)建筑业管理科。拟订全市城乡建筑业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市本级建筑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乡房屋、相关市政工程建设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作。实施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出省、出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城乡房屋、相关市政工程建设和城镇管理相关领域地方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和科技项目研发。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和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七)乡村建设科。拟订乡村房屋、乡村环境容貌和卫生、乡村内道路、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乡村危险房屋改造、乡村环境容貌和卫生、乡村内道路、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拟订城乡房屋建筑和相关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政策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城乡房屋建筑和相关市政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现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材料和质量检测,以及质量检测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本级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进入施工现场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
(九)行政审批科。负责本行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权限内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注册行政审批制度、审批工作流程和审批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内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十)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市本级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单位、个人房屋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工程消防和建筑设计科。负责市本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相关工作,并指导监督县(市、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相关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房屋建设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设计实施。负责市本级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和保护监督工作。
(十二)公用事业科。负责拟订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专业规划。负责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等城市公用事业运行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编制公用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按要求组织实施。负责公用事业方面综合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公用设施运行方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等相关工作。
(十三)市容环境科。负责拟订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市区主次干道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和清冰雪工作。负责各类环卫设施非法占用、损毁等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协调市区其他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做好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行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负责环境卫生方面统计报表工作。编制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按照要求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推行垃圾分类制度。负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负责环卫作业及设施管理方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市政园林科。负责拟订市政园林专业规划。负责市政道路、路灯亮化、园林绿化等设施维修养护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指导工作。编制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按要求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园林方面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市本级无物业管理楼体外墙应急排险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运行和园林绿化作业方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基础设施计划科。负责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依据行业指导政策,谋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编制本行业城市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拟订实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监督指导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负责工程项目决算审核和工程竣工档案统一归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计年报工作。
(十六)规划财务审计科。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相关领域经济运行。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建设的经济支持政策,提出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计划需求。承担行业数据统计、经济信息管理和局管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和监管工作。承担局机关经费收支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七)干部教育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单位领导
吴立臣 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杜 河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
王 锐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常务副局长
刘剑飞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 岩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韩在晨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伟 市住建局副局长
唐永竹 市住建局二级调研员
范国君 市住建局二级调研员
牛明光 市住建局二级调研员
吕天水 市住建局二级调研员
王佳红 市住建局二级调研员
郭 军 市住建局三级调研员
曹 娟 市住建局三级调研员
张青海 市住建局三级调研员
张英杰 市住建局三级调研员
蔡维砚 市住建局四级调研员
李铁民 市住建局四级调研员
咨询电话:0456-2849999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市自贸区 通江路10号 黑河市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夏时令: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时令: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51-53642312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56)12345,0456—8223200
办公地址:黑河市爱辉区通江路2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