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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我市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起草相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射虎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的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指导全市医疗保障局经办业务。
(十)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文字综合和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推进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负责财务资产、内部审计、人事管理、党群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待遇保障科。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市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指导全市医疗保障经办业务。
(三)医药价格管理科。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拟订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办法。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四)基金监督科。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病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是指医疗保障基金的预算编制、安全防控和内部审计工作。
单位领导
李朝辉 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石津玮 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咨询电话:0456-2849999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市自贸区 通江路10号 黑河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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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