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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联系电话:(0451)5302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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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东公安街4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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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与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本县区域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本县区域内企业(非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负责本县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 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市场主体的迁移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和疑难案件。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指导监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监督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及质量强县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絮用棉制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査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食品小经营核准、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负责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监测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受理、处理新兴业态、竞争性行业及突发性、群体性跨区域的重大侵权行为和消费争议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制定发布、推进合同示范本,规范合同文本使用。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管拍卖企业及拍卖行为。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商标战略。牵头推进商标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展商标扩大保护工作。指导和扶持市场主体商标注册、管理和运用,规范使用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指导商标代理行业组织。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广告发展战略,指导广告业和广告园区发展。组织监测广告发布情况,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指导落实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含网络媒体广告)。负责广告登记审批,以及广告经营许可的核发和变更。组织查处虚假广告行为。
(十六)负责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建立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为重点的信用体系。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年报并向社会公示。负责确定公示企业抽查名单,组织做出异常经营名录的移入、移出决定,并向社会公示。受理、核查并处理公示信息的举报案件。责令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并将上述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信息的查询。负责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
(十七)负责网络市场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负责搭建哈尔滨市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统计和管理全县网络经营主体的详细数据信息。负责研究建设网络诚信机制,推动地方网络经济健康发展。负责开展网络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网络消费维权。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器具校准机构。对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实施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工作。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标准化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依法推行国家、省、市标准,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运营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商标、专利执法。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二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完成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五)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进“一网通办”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历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工业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十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除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以外的案件。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食用林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体系,完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3)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或检测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及时通报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处理。
5.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对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县实施监管的加油站经营成品油质量和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餐饮服务和酒类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3)对预付卡消费领域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6.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教育局应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标准化建设的督导,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专项督导评估指标,督促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落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7.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并将建筑工地食堂标准化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督促建筑工地食堂落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8.与县委统战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在依法查处清真食品企业违法行为涉及民族宗教政策的,或发现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应及时协调县委统战部处理。县委统战部应从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出发牵头组织查处。同时,县委统战部应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必需的民族宗教政策和事务的指导,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监管。两部门应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9.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占道商贩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临时占道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应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10.与行业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需取得许可证的无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监管未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查处违法行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监管从事应当取得许可和已经取得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查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相互通报工作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管中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通报作出准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中依法撤销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且认为应当同步吊销营业执照的,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与行业主管部门在对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施监管和查处的有关职责分工,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在指定场所进行交易,指定的场所应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含网络交易平台)及其他适宜场所中确定。其中,县区内指定的市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商县自然资源局(陆生野生动物,下同)、县农业农村局(水生野生动物,下同)部门,指定市场的监管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指定的其他场所依据交易野生动物品种分别由县自然资源具、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具体的监管查处工作可由县本级或交由具备条件的指定场所所在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在指定的场所外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予查处,其中,在非指定的市场内出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查处,具体工作由该辖区市场所实施。占用街道或临街出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在上述场所或区域以外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或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组织查处,具体的监管查处工作可由县本级或具备条件的所在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如需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并罚、撤销相关行政许可或需要专业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的,应通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应予配合。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史志、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提案议案、舆情监测等工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并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牵头负责目标考核工作。承担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流程再造和标准化工作。指导系统装备配备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培训教育和外事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规股。承担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监督严格落实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全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负责执法工作调研、执法舆情监控。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登记注册管理股。承担市场监管权限内行政审批及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劫查、认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及行政许可核发工作。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四)价格监督管理股。负责辖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指导监督查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各类价格欺诈行为。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管价格收费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县开展价格欺诈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查处不正当竞争及相关经济违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指导监督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五)网络交易与商品市场监督管理股。(信用、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拟订并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监督指导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监督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拟订并组织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牵头协调全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实施系统内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县本级登记企业法定事项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无照生产经营查处。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组织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本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拟订并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措施。指导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引导督促经营者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指导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指导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工作。指导监督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承担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工作。指导开展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承担12315、12331、12365、12358、12311投诉举报事项。组织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数据统计分析、管理使用工作。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调查,对消费争议进行调解。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依法保护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行政调解或指导查处。负责本县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商标战略。负责本县内烟草广播、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除市级监管以外其他广告的监管。负责本县内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营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的监管。承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申报工作。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实施保护和监督。组织指导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承办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县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贯彻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政策。贯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负责局内知识产权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八)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股。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协调落实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完成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检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县级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证后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絮用棉制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检定、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计量检定员考核、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食品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管。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业资质没有要求的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指导监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有序推进基层单位的特种设备日常监察职能。组织实施各项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负责制定年度重点监控单位设备目录和使用、生产单位年度检查计划,并对检查情况开展监督。负责对各基层单位开展特种设备业务培训、考核,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零售,监督实施经营、使用安全形势,使用相关法规。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和化妆品检查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有关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查处全县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化妆品流通环节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药品流通环节、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流通环节药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县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拟订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调查研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局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县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食品等食品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食盐经营环节,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监督查处全县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食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食品小经营、互联网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查处全县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迫溯体系。组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承担协调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小餐饮、校外托管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和风险评定工作。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经营者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全县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监督检查。负责乳制品、酒类食品等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查处全县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特殊食品及乳制品、酒类食品等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食盐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早夜市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查处全县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机关党委。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和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认真抓好各支部的党群工作和党的建设。抓好贯彻落实县委政策的实施工作和宣传工作。密切联系本局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理论学习、教育和评议工作。组织认真学习党的政治思想理论和方针政策。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对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督促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负责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组织建设工作。牵头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负责人】

蔡云刚

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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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451-84887900;传真号码:0451——84887617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61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寿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延寿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咨询电话:0451-53035233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延寿镇泰山路1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延寿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延寿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451-53036608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泰山路1号 延寿县政务服务大厅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寿县人民政府
延寿县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451)12345,0451--5302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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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