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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龙井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8〕3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龙井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市退役军人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和市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拟定我市退役军人事务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相关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工作。领导市光荣院工作。
(七)组织协调拥军优属工作。负责落实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协调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负责管理烈士纪念建设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地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以及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我市退役军人事务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合综合性文件,承担政策研究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负责全市退役军人事务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和荣誉激励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拟定全市退役军人年度财务计划,负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决定,做好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软环境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受理、协调、交办、转送、督办退役军人信访事项。
(二)优抚安置科(创业就业指导科、双拥办公室)。 拟订全市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省直及中直驻龙井单位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落实国家计划移交的复原干部、残疾士兵和军队院校残疾学院接收工作。落实符合条件的消防员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工作安排。落实全市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拟定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原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落实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消防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承担烈士评定工作,积极协调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承担上级部门赋予的境外我市烈士和外国在我市烈士设施保护及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双拥模范城创建相关工作,承担龙井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人:于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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