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外资企业授权登记。加强对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整合和建设,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不正当竞争、传销、违法直销、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落实质量分级、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纤维质量监督管理。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九、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化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活动。组织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二、负责管理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开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与专利商标相关的保护知识产权。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指导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十七、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十八、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等职责。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管理制度。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管局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①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③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中的药物使用、投入品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检测、风险评估和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⑤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珲春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①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②珲春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市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③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珲春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督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商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管局向珲春海关通报,由珲春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的相关标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的相关标准。
6.与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根据《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一批行政审批职能划转行政审批局的决定》珲政发〔2018〕41号文件精神,市市场监管局承担的相关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将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机构设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科、法规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执法稽查科、知识产权科(广告监督管理科)、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经济合同监督管理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药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信用监督管理科,另设另设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负责人:刘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