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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松原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8〕114号),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照国家和省关于住房保障政策制定相关具体意见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本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二)负责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督管理,提出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编制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制订全市住房政策;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指导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贯彻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规章的指导实施和监督执行;贯彻并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贯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拟定市本级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改革措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战略目标;负责市本级城市供水、节水、供热、燃气、市政、道路、桥梁、园林、亮化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市本级城市主街路排水及内涝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规范全市村镇建设;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意见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本级建设行业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参与建设行业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制定市本级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市本级建设工程质董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调查、记录上报;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
(七)负责贯彻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管理,拟定和起草城建档案工作地方性规章制度和标准,协助政府和全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负责档案保管和利用;负责全市及异地对口城市城建电子档案备份、保护、管理和提供利用。
(十)贯彻国家、省有关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重大建筑节能减排的政策、法规,配合相关部门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执行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城市新建改建扩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工作。配合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申请国家和省支持的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不含人防工程规定的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十一)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松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第三条中的第(三)(五)(六)项职能工作的相关技术核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处理意见行使行政处罚权。给水、排水、供热三项涉及民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建设施工现场围挡以内的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在取得规划及国土相关手续后的违规违法建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处罚,规划及国土相关手续不健全的违规违法建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负责管理和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和处罚。
2.与开发区职责分工。按照要求下放到开发区的行政职权由开发区具体承办。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政务、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起草机关的重要文稿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信访、保密及机关保卫工作,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和对所属单位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组织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本部门相关政策的制定、申报和软环境建设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及应诉工作;负责统筹、协调上级部门各类检查督导工作;组织协调全系统“放、管、服”工作;负责住建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编制工作;组织制定财务会计措施和规章制度;申请国家和省支持的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核算、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审计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科。承担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标准事项;负责全市建筑业执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文明施工管理;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管理信息统计。
(三)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承担组织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负责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事项;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筑设计标准化管理;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监督管理和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墙材与建筑节能方面的各项规章,编制使用计划;负责市本级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管理、贯彻执行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含人防工程规定的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承担市级(不含开发区、园区)建设行业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建设行业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査处理工作;负责制定市级(不含开发区、园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市本级相应工作;负责市级(不含开发区、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调查、记录上报;负责市级(不含开发区、园区)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负责市级(不含开发区、园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承担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定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编制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制订提出全市住房政策;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承担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执行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各县c市、区)、开发区(园区)申请省、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的编制工作;承担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制定全市住房保障意见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等信息统计工作。
(六)村镇建设科。承担制定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事项。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协调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村镇建设管理信息统计。
(七)市政公用科。负责拟定市城区(不含开发区、园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改革措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市城区(不含开发区、园区)城市供水节水、供热、燃气、市政、道路、桥梁、园林、亮化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区(不含开发区、园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市城区(不含开发区、园区)城市主街路排水及内涝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市城区(不含开发区、园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信息统计。
(八)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市级(不含开发区、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行政权力改革事项。
(九)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组织协调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梳理工作。
(十)消防监督管理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组织开展已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地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工程质量检查,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各县(市)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的指导。
(十一)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党建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及民兵工作;负责住建系统归口管理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中层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城市意识、城市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纪检、监察工作。
三、领导分工
许炳权: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党组、全局工作,分管市政工程服务中心。
姚学江: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计财室)、机关党委、人事科、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履行分管领域的“一岗双责”工作职责。
丛 庆: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房地产市场管理科、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市燃气管理中心、市物业管理中心、市节水管理中心、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排水有限公司,履行分管领域的“一岗双责” 工作职责。
刘柏宇: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村镇建设科、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消防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市供热管理中心、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市热力有限公司,履行分管领域的“一岗双责”工作职责。
张 浩: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工程建设管理科、安全科、棚改办、信访接待室、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市路灯亮化管理中心、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履行分管领域的“一岗双责”工作职责。
于树军: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市园林管理中心,履行分管领域的“一岗双责”工作职责。
赵海峰:党组成员、市政工程服务中心主任。履行分管领域的“一岗双责”工作职责。
马长权:四级调研员。协助局长分管市政公用科,调度全局的环保、项目统筹等工作,履行分管领域的“一岗双责”工作职责。
负 责 人:许炳权
咨询电话:12345,0438-2281890,2291890
办公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道五环大街3777号松原市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周六上午08:30-11:30设业务受理值班窗口。
咨询电话:0431-82752600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贵阳街287号 邮政编码:1300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1:30 13:00-17:00(秋冬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1:30 13:30-17:30(春夏季)
咨询电话:(0438)12345, 0438-2113020
办公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339号 邮政编码:1380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冬: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