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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辖区内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责排污口设置管理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沙化、盐渍化、草地退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配合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协调市直各部门、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配合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促推进督察整改,按照权限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加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白山等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实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内在统一、相互促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白山。
(十八)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专业检查、认定,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及时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2.两部门要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调推进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机关日常工作,承担财务、审计、人事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系统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规章规程及技术规范。负责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激励和制约机制。
(二)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全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三)水生态环境科(对外合作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和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市重点流域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整治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承担与生态环境国际组织联系事务。负责统筹协调跨行政区域的流域各县(市、区)、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
(四)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化学品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有关政策的拟订;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有关国际条约实施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承担核与辐射环境信访工作。指导开展核与辐射环境常规监测及应急监测、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及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环境监测,指导开展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和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及核与辐射自动监测站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分析、汇总及利用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科技规划科、法规与标准科)。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并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制定全市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生态空间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协调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实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六)生态环境督察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配合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总体协调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牵头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承担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三线一单”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测、检验、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王恩政 党组书记、局长。主持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全面工作。
杨秀娟 纪检组长。负责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工作。
王立君 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清洁发展、法规起草与审查、生态损害赔偿、行政执法监督、核与辐射(固体废物)管理、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信访维稳、安全生产、扫黑除恶、各级生态环保督察及反馈问题整改的现场调查案件办理等工作及局长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局长分管大气科(应对气候变化科)、法规与标准科、督察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浑江区分局、牵头落实长白山中部生态经济区生态环保工作。
白金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党务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乡村振兴(驻村)、兴边富民等工作及局长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局长分管机关党委、土壤生态环境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牵头落实长白山南部生态经济区生态环保工作。
刘洪泽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机关行政政务和日常运转、疫情防控、人事、财务、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保密、信息、党务政务公开、生态环境监测、环境信用评价、排污许可管理、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水环境污染防治、对外合作交流、白山—长白山一体化发展等工作及局长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水生态环境科(对外合作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办公室、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抚松县分局、牵头落实长白山北部生态经济区生态环保工作,联系吉林省白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兰 辉 二级调研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谋划、争取、推进工作及局长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局长分管项目办、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
王晓平 三级调研员。负责文字综合、绩效考核、生态示范创建、生态红线监管、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市级生态环保督察、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材料等方面工作及局长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局长分管自然生态保护科(科技规划科)、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县分局。
马飞跃 四级调研员。分管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协助白金华副局长主抓全市乡村振兴组织体系生态振兴专班等方面工作及局长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魏茂魁 党组成员、吉林省白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主持白山监测中心全面工作。
二级机构设置
(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浑江区分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抚松县分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2.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
3.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现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4.负责本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妥善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5.根据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6.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7.承担同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为党委、政府研究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综合决策提供支撑。
8.完成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白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主要职责:以主管部门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承担县(市)生态环境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等职能。
(三)白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主要职责:
1.负责省宣教中心下达的各项宣教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县(市、区)环境宣传的指导工作;
2.宣传国家、省、市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
3.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4.负责同新闻舆论单位协调,实行舆论监督;
5.宣传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工作上的重大举措;
6.宣传、反映全市环保工作成就;
7.积极向各类媒体投送环保信息稿件,编辑、出版环境宣传品、科普读物,策划、组织环保专题节目等;
8.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和环境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
9.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工作;
10.负责组织实施大型环境宣传工作;
11.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推选和生态学校、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创建初审和指导工作、负责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安排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工作;
12.负责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管工作。
(四)白山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主要职责:
1.负责污染源调查,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
2.承担污染源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 和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查检测。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3.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4.为环境执法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管工作。
负责人:王恩政
咨询电话:0439-3242522
办公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 邮 编:1343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8:30-11:30-13:30-17:00(春夏季),8:30-11:30-13:00-16:30(秋冬季)
咨询电话:0439-3246611
办公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白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冬季: 8:30-16:00 夏季:上午8:30-16:30
咨询电话:0431-89963015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813号 邮政编码:130033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8:30-11:30 13:00-16:30(秋冬季) 8:30-11:30 13:30-17:00(春夏季)
咨询电话:(0439)12345,0439-3223240、3225537
办公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766号, 邮政编码:1343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8:30-11:30-13:00-16:30(秋冬季)8:30-11:30-13:30-17:00(春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