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机构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实施上级有关水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江河、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城乡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监督地下水开发利用,开展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节约用水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按规定权限审查水利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水利项目初步设计。
(六)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实施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水利行业规范、规程、技术质量标准和上级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组织开展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水土流失监测并定期公告。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十)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处理水事纠纷,组织开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我市境内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开展水利外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承担水利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级报告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建立移民工作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负责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代市政府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十七)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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