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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能
东辽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县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政策,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和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体制机制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县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和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全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酒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落实职责。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化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活动。指导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三)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流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职责权限制定、落实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的违法行为。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四)负责药品流通、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五)负责药品流通、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流通领域上市后风险管理。配合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落实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专利强制许可相关工作。拟订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八)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质量监测和管理制度。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标提高县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落实“证照分离”、 “照后减证”等改革措施,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县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管局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业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业管理局)负责动植物疫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机构设置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正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运行、政务信息、重大事项督导、政务公开、保密、信访、安全保障、信息化、统计、机要等工作。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全县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办公手段现代化建设及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发展相关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市场环境形势分析。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承担协调全县市场监管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机关综合、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法规科。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发布、清理和备案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编制权责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组织开展普法工作。协调配合办案机构与县公安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涉嫌犯罪违法案件移交工作。
(三)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及工资福利等工作。承担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绩效考评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干部考察、选拔、任用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管理及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服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及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负责上报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安全综合管理及应急科。协助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落实主体安全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负责修订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指导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和发布应急信息工作。
负责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预防工作,加强监测预警。
(六)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负责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监督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全县系统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措施办法的落实。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查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有关违法案件和案件查办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稽查办案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负责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执法稽查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登记注册科(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指导实施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工作并拟订相关制度措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全县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注册、备案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行政许可证的发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鉴定、审核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联合审批的相关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事项。负责企业年报公示工作,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建立工作,负责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八)信用监督管理科。承担营商环境优化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指导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监管的协调工作。
(九)商标广告与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研究拟订全县商标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承担全县商标专用权的综合保护协调工作,指导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发展、运用工作。指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依法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组织管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印刷企业。承担商标代理机构、评估机构的监管。承担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广告业统计工作。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指导促进公益广告发展工作。负责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指导承担全县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专利纠纷调处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全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国家、吉林省专利奖申报管理、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监管、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工作和专利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承担广告发布登记、特殊标志许可使用合同存查、公益广告备案等工作。
(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科)。承担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综合分析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信息、建立维护小微企业名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就业再就业等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全县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开展调研、数据统计分析、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建立联系点等工作。在县委组织部指导下,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环境建设科。(加挂消费者申诉投诉审理中心牌子)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组织开展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负责12315执法体系建设和维护;负责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向有关职能部门快速分送受理的申诉、举报,并负责督查和处理结果的反馈;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
(十二)网络交易及合同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合同格式条款及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经纪人;调解合同争议;监督、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合同管理;组织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指导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十三)食品综合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县生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督促落实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主体责任。组织指导全县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指导全县酒类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和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食品安全协调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组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分析掌握全县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指导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推进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升餐饮质量安全;指导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十五) 质量计量标准化科(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完善全县质量激励制度措施,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分类监管、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拟订全县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组织推动开展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标达标和采用国际标准相关工作。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活动。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的宣传、贯彻与推广。依法监督、指导和管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组织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比对。组织协调全县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全县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协助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科。负责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药品流通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监督实施药品标准、分类管理和流通质量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流通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上报,制定药品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药品经营环节的现场监督检查,和使用环节药品(含特殊药品)质量监管。配合有关部门落实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承担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负责流通领域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实施相关环节现场检查和质量抽查检验。监督和指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的实施,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价格监督检查科。建立健全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制度,依法规范价格收费行为,依法组织开展商品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开展各类价格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工作,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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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8:30—11:30 13:00—16:30(秋冬季),8:30—11:30 13:30—17:00(春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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