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办法、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查处督办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开展反垄断案件调查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管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承担盐业安全监督执法,协调、指导全市盐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引导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七)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权限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职责权限制定、落实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二十二)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标准提高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实施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宣传报道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工资福利等工作;承担和指导市场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绩效考核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预决算、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法规科。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编制权责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工作;负责执法办案统筹、大要案督导和刑行衔接。
(五)反不正当竞争科。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措施、办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传销行为;指导查处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经济违法违规案件。
(六)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负责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受理商标咨询、查询,办理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等工作;负责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调处商标纠纷;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推进商标战略,审核推荐省、市著名商标;协助经济主体驰名商标的保护;建立商标数据库。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广告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负责广告业发展与管理情况统计及调研分析工作,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协调助推小微企业广告活动;组织开展创意广告活动。
(七)知识产权保护监督管理科。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及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等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八)质量认证监督管理科。负责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组织协调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承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认证产品及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组织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负责指导全市食品生产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食品生产、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负责互联网食品流通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监管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负责督促落实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餐饮服务领域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作;指导并组织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药品监督管理科。负责掌握分析全市药品市场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管职责,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管理;负责药品(含特殊药品)质量监管;监督问题药品召回和处置。
(十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负责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负责监督管理特种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质量;组织医疗器械化妆品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指导基层综合分局对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打击虚假宣传行为。
(十三)食品药品安全协调科。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评议、考核;负责组织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年度抽检计划,组织食品药品质量抽检工作,组织开展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配合开展风险监测工作。负责推动食品药品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开展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管理工作。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五)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拟定市级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级标准的宣传贯彻及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培育等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大违法行为,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计量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十六)市场监督管理科。负责依照职责组织实施全市成品油市场、煤炭市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和禁塑令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十七)行政审批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直属机构:
(一)信用监督管理分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分局)。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综合分析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信息,建立维护小微企业名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就业再就业等相关工作。
(二)价格监督管理分局。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三)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分局。组织开展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负责“12315”网络体系建设和投诉举报咨询的受理、处理及数据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
(四)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分局。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有关经济合同监管工作。
(五)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派出机构:
(一)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家屯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二)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南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三)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辽西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四)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北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五)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奔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六)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山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七)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茂林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八)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虎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九)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