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草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实施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执行国家、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方面的管理制度;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工作;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开展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建筑企业和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执行关于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建筑安装、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建设质量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六)承担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执行国家、省关于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国家、省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推进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组织城建系统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与新技术开发、墙体材料改革、技术引进及转化推广工作;推进城镇减排。
(九)承担市政公用行业管理的责任。拟订市区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园林绿化维护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和经营服务质量管理;负责市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
(十)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一)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已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地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工程质量检查,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