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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保定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根据《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中心窗口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窗口工作人员,包括行政审批局人员及其他派驻单位人员。
第二条
各单位需选派素质高的工作人员到窗口开展工作,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负教育、检查和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条
行政审批局负责制定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有关纪律和制度,对窗口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纪律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考勤制度
第四条 大厅作息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14:30-17:30)。
第五条
每天下午17:00后,窗口人员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工作业务,已经受理的业务必须办理完毕。
第六条 下午17:00-17:30为各窗口人员整理当日审批档案、填写工作日志、业务学习、业务培训、回原单位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情况的时间,该时间段驻厅单位窗口人员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条
大厅实行考勤制度,工作日每天上午8:30,下午13:30(夏季14:30)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每个窗口进行签到。
三、在岗制度
第八条
窗口人员短暂离岗(如去卫生间等情况)应在窗口摆放“请稍等”的指示牌,离岗时间不超过10分钟,并在大厅南侧登记册上注明姓名、离开岗位时间和回到岗位时间。
第九条
窗口人员因故离岗,应当告知本单位分管领导,安排替岗人员上岗,在替岗人员到岗后方能离开,使窗口保持履行审批和咨询服务职责的常态化状态。
第十条
各单位尽量不安排窗口人员参加会议,需要窗口人员参加的会议尽量安排在下午5点后。必须由窗口人员在工作时间参加会议的,原单位要及时安排其他人员替岗,若替岗安排不能实现,须在窗口摆放“参加会议”的指示牌,在大厅门口贴出通知,明确会议大致起止时间,并与大厅值班领导报备,方可暂停服务。
第十一条
每个窗口因会议及其他原因暂停服务,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半天。
四、请销假制度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请假,须事先申明请假理由,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的审批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其中请假半日内的,由本业务处负责人批准;半日以上、一日以内的,由分管副局长批准;一日以上的,由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
各派驻部门窗口人员工作期间离岗请假,须按要求向本单位分管领导请假,经同意并安排好替岗人员后方可离岗。
五、事项办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各驻厅单位要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将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五条
各窗口事项均要开通政务外网,各类事项要通过保定市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全程在线办理。如某些事项必须在行业主管部门专网才能办理,要采用双网并行的模式。
第十六条
各窗口要梳理办理事项,形成清单,并按照统一模板,制定每项事项的办事指南。
六、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在工作时间内,不得迟到早退、串岗闲聊、办私事、擅自脱岗;不得用电脑、手机聊天、玩游戏、网上购物、炒股、观看或下载影视等以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不得在工作区吃零食、吸烟、扎堆聊天、闲话生非、制造传播虚假消息;不得无故旷工、私自找人顶岗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不得对办事群众态度生硬、推诿扯皮、故意刁难;不得在工作日午间饮酒或发生其它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不定期对各窗口工作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将予以通报,对于影响恶劣的情况将追究当事人及窗口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日常考勤及纪律检查结果将反馈给各单位,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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