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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协调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四)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参与协调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扶贫攻坚、科技发展、科普工作、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六)参与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工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定期对回族殡葬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按照回族民族风俗习惯监督指导回族殡葬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县(市)、区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应急维稳等工作。
(十)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推荐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培训工作,负责宗教团体后备力量的培养、选拔、考核工作。承担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加强民族宗教领域应急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强化民族宗教领域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加强相关培训工作,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加强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少数民族地区扶贫攻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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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办公室(机关党支部、人事科)负责机关文电、会务、应急、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宣传、舆情应对、统计、文字综合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政务便民服务大数据平台转办事项的承接和办理工作,承担督查考核职责。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机关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机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