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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区委教育工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区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教育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中小学及幼儿园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负责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优化学校布局,合理划分学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组织区域性教育综合改革工作,指导全区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统筹管理全区教育信息化推进工作。
(四)负责全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工作。
(五)负责本系统干部、教师的培训与交流,统筹规划和指导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人事、工资福利、机构编制等工作。
(六)负责驻区新建园所、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负责驻区民办学校的管理。
(七)统筹教育研究中心拟订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基本建设及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管理本系统教育经费,参与拟定年度教育事业经费(含专项经费)和教育费附加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实施。
(九)负责全区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和安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综合治理、青少年保护、语言文字工作。
(十)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的招生及学籍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全区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承担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指导全区各类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工作、干部教育工作和统战、群团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开展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外籍与港澳台人员子女在本区就学工作;负责本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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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和宣传、舆情应对、新闻发布、信访、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工会相关工作。办公地址:和平区砂山街3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 办公电话:024-887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