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随着政务服务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长春市双阳区政务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升,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一网、一门、一次”政务服务模式已经建成。截至目前,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入网审批事项共714件,其中“只跑一次”事项共702件,占全部入网事项98.92%。
一、“一门式,一张网”综合服务改革方面
一是并联审批全面开展,发改、林业、市容、交通、消防等审批部门现已通过并联审批专网进行事项审批,建立了由综窗收件派送,各部门同步开展审批的事项办理新模式。二是实施了印章统一打印,一窗出证的办理模式,目前已授权事项均可在政务中心出证窗口开展制证出证业务。三是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强,利用易拉宝、宣传海报、宣传手册等媒介,宣传政务服务新政策,政策影响力进一步加深。四是落实了“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自1月份起,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全流程67天内办结。五是严格落实了已决定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坚决杜绝因证明事项取消或变更办理方式而随意拖延办事时限。
二、“只跑一次”改革方面
“只跑一次”服务改革工作是在“一门式,一张网”综合服务改革的基础上,经过不断探索和研究制定的改革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只跑一次”改革事项占比逐渐增多,服务内容进一步全面,办事渠道进一步拓宽,“一窗、一网、一站”式服务模式基本实现。一是压缩了企业开办时间,利用“N证联办”业务系统和“E窗通”工商审批系统,对企业开办进行了梳理,将原有的2-3个工作日办结压缩至90分钟办结。二是在政务中心设立了税务窗口和第三方税盘公司窗口,开辟了税票仓库1处,企业申请相关业务时,无需再到其他地方办理相关业务。三是“并联审批”顺利开展,利用“并联审批”专用系统,安排专人对系统内办件进行了下派,同时对相应审批部门进行了电话通知,确保审批件下放到位,审批及时高效。四是拓宽了办事渠道,为了进一步方便办事群众,拓宽办事渠道,减少等待时间,对入网事项进一步梳理,线上、线下审批事项同步开展,办事群众和企业可在网上办事大厅或手机APP进行进行预审和申报等工作,同时我们也利用手机APP开展了网上预约叫号业务和办事内容查询等工作,为办事群众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了多种渠道。
三、制度建设方面
结合原有相关政策和现行政务服务改革工作要求,区政务服务中心对现有考核办法进行了重新制定和梳理,先后出台了《2019年政务服务水平乡镇(街道)、审批部门绩效考评办法(暂行)》《长春市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考评细则(暂行)》,对审批部门、审批人员、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了全面规范,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长春市双阳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法律依据 | 行使层级 | 实施部门 | 办理地点 |
1 | 已开放档案及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利用服务,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点相应服务 | 220105-220100-DA-FW-001 | 1 | 即办 | 《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公民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和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限制利用范围的规定,并经档案保管单位同意,必要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如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
县级 | 中共长春市双阳区委办公室秘书科(档案局)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 | 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档案的服务 | 220100-DA-FW-003 | 1 | 即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
县级 | 中共长春市双阳区委办公室秘书科(档案局)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 220100-DA-XK-002 | 20 | 3 | 《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时,按照国家规定处置档案。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 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档案处置事宜。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三)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 (四)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县级 | 中共长春市双阳区委办公室秘书科(档案局)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 | 携带、运输、邮寄三级档案、未定级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 | 000175001000 | 20 | 18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3.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吉政明电﹝2018﹞ 18号):省政府委托下放到市州政府档案局。 |
市级 | 中共长春市双阳区委办公室秘书科(档案局) | 鹿城大街与滨河路交汇处新档案馆三楼管理科 |
5 |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 000175002000 | 20 | 即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
市级 | 中共长春市双阳区委办公室秘书科(档案局) | 鹿城大街与滨河路交汇处新档案馆三楼管理科 |
6 |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000179001000 | 30 | 1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共长春市双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599号(区政府434室) |
7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220100-XM-XK-001 | 30 | 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县级 | 畜牧局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8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220100-XM-XK-002 | 30 | 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县级 | 畜牧局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9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9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220100-XM-XK-005 | 15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县级 | 畜牧局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0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220100-XM-QR-004 | 13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县级 | 畜牧局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1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1 | 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初审 | 220106-220122-XM-QT-004 | 10 | 5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
县级 | 畜牧局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2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2 | 乡村兽医登记证 | 220106-220122-XM-QR-001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县级 | 畜牧局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3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3 | 养蜂证确认 | 220106-220122-XM-QT-002 | 20 | 5 | 根据我部颁发的《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八条规定,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养蜂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 县级 | 畜牧局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4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4 | 执业兽医注册 | 220107-220100-XM-XK-003 | 20 | 即办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 |
县级 | 畜牧局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5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5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地检疫行政许可 | 220107-220100-XM-XK-006-001 | 1 | 1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
县级 | 畜牧局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6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6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屠宰检疫行政许可 | 220107-220100-XM-XK-006-002 | 1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 |
县级 | 畜牧局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7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7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准入动物和动物产品报验行政许可 | 220107-220100-XM-XK-006-003 | 1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 |
县级 | 畜牧局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8 |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 220720040000 | 20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 县级 | 畜牧局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9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9 | 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 220100-220100-HW-XK-003 | 20 | 10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2、《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2、《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垃圾的处置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置建设工程垃圾。处置建设工程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0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220100-HW-XK-001 | 20 | 10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拆除和新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道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第二十五条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公益性活动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等各类服务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1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220100-HW-XK-003 | 20 | 10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2、《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垃圾的处置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置建设工程垃圾。处置建设工程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2 | 街道临时宣传 | 220103-220102-HW-XK-002-003 | 20 | 5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设置、门面装饰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3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220105-220102-HW-XK-004 | 20 | 8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应当由申请者在原地或者异地按标准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赔偿。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4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220015-220102 -HW-XK-002-001 |
15 | 5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设置、门面装饰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5 |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 | 220100-SL-XK-005-001-001 | 20 | 1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3.《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和其他供水工程取水的; (二)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 (三)年取地下水300万立方米以上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 (四)年取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1500万立方米以上,用于其他方面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 (五)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的; (六)跨市(州)调、引取水的。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府服务办事大厅 |
26 | 取水许可证核发 | 220100-SL-XK-005-001-002 | 20 | 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3.《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和其他供水工程取水的; (二)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 (三)年取地下水300万立方米以上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 (四)年取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1500万立方米以上,用于其他方面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 (五)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的; (六)跨市(州)调、引取水的。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9号区政府服务办事大厅 |
27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 220100-SL-XK-004 | 20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0号区政府服务办事大厅 |
28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220100-SL-XK-002 | 20 | 1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1号区政府服务办事大厅 |
29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220100-SL-XK-003-001 | 20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2号区政府服务办事大厅 |
30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220100-SL-XK-003-003 | 20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3号区政府服务办事大厅 |
3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220100-SL-XK-007 | 20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4号区政府服务办事大厅 |
32 | 申请变更取水许可证 | 220100-SL-XK-005-003 | 1 | 1 | 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3.《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和其他供水工程取水的; (二)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 (三)年取地下水300万立方米以上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 (四)年取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1500万立方米以上,用于其他方面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 (五)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的; (六)跨市(州)调、引取水的。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5号区政府服务办事大厅 |
33 | 申请延续、丢失补办取水许可证 | 220100-SL-XK-005-002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3.《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和其他供水工程取水的; (二)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 (三)年取地下水300万立方米以上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 (四)年取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1500万立方米以上,用于其他方面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 (五)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的; (六)跨市(州)调、引取水的。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6号区政府服务办事大厅 |
34 | 申请注销取水许可证 | 220100-SL-XK-005-001-003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3.《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和其他供水工程取水的; (二)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 (三)年取地下水300万立方米以上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 (四)年取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1500万立方米以上,用于其他方面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 (五)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的; (六)跨市(州)调、引取水的。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7号区政府服务办事大厅 |
35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220100-SL-XK-003-002 | 20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8号区政府服务办事大厅 |
36 |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221019019000 | 20 | 1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865号水利局办公室420 |
37 | 江河流域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审批 | 220106-220100-SL-XK-015 | 20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规定,市级权限审批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8号区政府服务办事大厅 |
38 | 江河流域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的审批(跨县市除外) | 220106-220122-SL-XK-014 | 20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规定,市级权限审批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9号区政府服务办事大厅 |
39 | 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备 | 220719001000 | 20 | 15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第49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865号水利局办公室420 |
40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 220719003000 | 20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 县级 | 双阳区水土保持工作站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865号6楼607 |
41 | 对省节约用水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 220819005000 | 90 | 7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2.《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县级 | 双阳区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865号5楼502 |
42 | 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220819007000 | 90 | 7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2.《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县级 | 双阳区水土保持工作站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865号6楼607 |
43 | 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220819008000 | 90 | 70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865号水利局办公室420 |
44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 220919002000 | 90 | 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县级 | 双阳区河道管理堤防站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865号6楼602 |
45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审批 | 221019002000 | 20 | 15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做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运行管理科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865号4楼411 |
4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 | 221019006000 | 20 | 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3.《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县级 | 双阳区水土保持工作站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865号6楼607 |
47 | 河道采砂许可 | 220122-220102-NS-XK-009 | 20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300号区政府服务办事大厅 |
48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220122-220102-NS-XK-009 | 20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301号区政府服务办事大厅 |
49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初审) | 220100-220100-JJ-QT-008-002 | 20 | 即办 | 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信科 |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471号双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4楼410 |
50 | 盲人定向行走 | 220100-CL-FW-008 | 5 | 3 | 《长春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长残联联发[2017]号1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51 | 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 220100-CL-FW-020 | 5 | 3 | 《长春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长残联联发[2017]号1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52 | 苯丙酮尿症儿童救助 | 220100-CL-FW-010 | 5 | 3 | 《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残联发【2018】63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53 | 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 | 220100-CL-FW-006 | 5 | 3 | 《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残联发【2018】63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54 | 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 | 220100-CL-FW-021 | 5 | 3 | 《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残联发【2018】63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55 |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220100-CL-FW-024 | 5 | 3 | 《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残联发【2018】63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56 | 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220100-CL-FW-022 | 5 | 3 | 《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残联发【2018】63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57 | 3-15岁脑瘫儿童矫形器适配 | 220100-CL-FW-018 | 5 | 3 | 《长春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长残联联发[2017]号1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58 | 肢体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 | 220100-CL-FW-023 | 5 | 3 | 《长春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长残联联发[2017]号1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59 | 残疾人机动车驾驶证补贴 | 220105-CL-FW-005 | 10 | 8 | 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资金补贴工作的通知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60 | 大龄自闭症、智力障碍青少年资金补贴 | 220100-CL-FW-032 | 20 | 18 | 长残发〔2018〕43号关于印发《长春市残疾人就业及保障相关工作规程》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61 | 扶残助学金补贴 | 220105-CL-FW-002 | 60 | 20 | 《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62 | 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 | 220100-CL-FW-001-002 | 20 | 18 | 《长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办法》(长残联联发[2013]9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63 | 残疾人机构托养补贴 | 220100-CL-FW-001-001 | 20 | 18 | 《长春市托养办法》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64 | 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 | 220100-CL-FW-014 | 20 | 18 | 长残发〔2018〕43号关于印发《长春市残疾人就业及保障相关工作规程》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65 | “三无一靠”成年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 220105-CL-FW-003 | 5 | 3 | 关于对“三无一靠”成年重度残疾人提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长残联联发[2013]1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联合会教就部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66 | 盲人首次开办按摩院资金补贴 | 220100-CL-FW-016 | 30 | 28 | 长残发〔2018〕43号关于印发《长春市残疾人就业及保障相关工作规程》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67 | 首次创业残疾人资金补贴 | 220100-CL-FW-027 | 15 | 13 | 长残发〔2018〕43号关于印发《长春市残疾人就业及保障相关工作规程》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68 |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 | 220100-CL-FW-026 | 20 | 18 | 长残发〔2018〕43号关于印发《长春市残疾人就业及保障相关工作规程》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69 | 残疾人租赁摊床位进行创业资金补贴 | 220100-CL-FW-028 | 15 | 13 | 长残发〔2018〕43号关于印发《长春市残疾人就业及保障相关工作规程》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70 | 残疾人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 | 220100-CL-FW-031 | 15 | 13 | 长残发〔2018〕43号关于印发《长春市残疾人就业及保障相关工作规程》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71 | 安置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扶持 | 220100-CL-FW-030 | 20 | 18 | 长残发〔2018〕43号关于印发《长春市残疾人就业及保障相关工作规程》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72 | 残疾人证办理 | 220105-CL-QR-001-001 | 15 | 13 | 《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7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73 | 贫困重性精神病障碍患者住院补贴救助 | 220105-CL-FW-025 | 5 | 3 | 《长春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长残联联发[2017]号1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74 | 精神障碍患者服药补贴救助 | 220105-CL-FW-006 | 5 | 3 | 《关于调整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救助项目及补贴标准的通知》(长残联发〔2018〕35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75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220105-CL-FW-004 | 20 | 10 |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报送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及2012年补贴申报的通知》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联合会组联部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76 | 残疾人证迁移(迁出) | 220102-220105-CL-FW-008-001 | 10 | 8 | 《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77 | 残疾人证迁移(迁入) | 220102-220105-CL-FW-008-002 | 15 | 13 | 《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78 | 残疾人证遗失补办 | 220102-220105-CL-QR-001-002 | 15 | 13 | 《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79 | 残疾人证换领 | 220102-220105-CL-QR-001-003 | 15 | 10 | 《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80 | 重度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 | 220102-220122-CL-FW-001-001 | 120 | 7 | 《关于做好国家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的通知》吉残联办发【2018】6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81 | 开办盲人保健医疗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 220106-220122-CL-FW-001-006 | 7 | 3 |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星办法》残联发【2010】2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82 |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 22105240800YT | 264 | 1 | 《残疾人就业条例》488号、《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15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双阳区鹿城大街与财政胡同交叉口东南100米,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83 | 残疾人求职登记 | 22105240500YT | 1 | 1 | 《残疾人就业条例》488号、《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15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双阳区鹿城大街与财政胡同交叉口东南100米,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84 | 残疾人按比例安置就业年审 | 22105240100YT | 1 | 1 | 省财政、税务、残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税〔2016〕726号)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地税部门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単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采取网上申报审核、入户抽查等方式,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在每年7月15 日前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以此确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人数。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双阳区鹿城大街与财政胡同交叉口东南100米,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85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工登记 | 22105241000YT | 20 | 1 | 《残疾人就业条例》488号、《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15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双阳区鹿城大街与财政胡同交叉口东南100米,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86 |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医资格审核登记 | 22105241400YT | 5 | 1 |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星办法》残联发【2010】2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双阳区鹿城大街与财政胡同交叉口东南100米,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87 |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职称评审登记 | 22105241600YT | 5 | 1 |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星办法》残联发【2010】2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双阳区鹿城大街与财政胡同交叉口东南100米,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88 | 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 | 22105241800YT | 264 | 1 | 《残疾人就业条例》488号、《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15号、《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06〕28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双阳区鹿城大街与财政胡同交叉口东南100米,长春市双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
89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000724009000 | 90 | 75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科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588号306室 |
90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220105-220105-MZ-QT-004 | 15 | 9 |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科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588号306室 |
91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220105-220014-MZ-JF-007 | 15 | 9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科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588号306室 |
92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000524007000 |
20 | 1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科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588号306室 |
93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220105-220100-MZ-QT-004 | 20 | 1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尉军官工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科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588号306室 |
94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220105-220100-MZ-FW-018 | 30 | 1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
国家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科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588号306室 |
95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220105-220100-MZ-QT-007 | 15 | 9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民发〔2007〕101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吉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吉民发{2007}61号)第七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科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588号306室 |
96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000524019000 | 20 | 1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二十三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科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588号306室 |
97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000524021000 | 30 | 18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科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588号306室 |
98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000724008000 | 20 | 1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科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588号306室 |
99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 | 000524001000 | 20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588号307室 |
100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 | 220100-MZ-JF-001-001 | 1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作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588号307室 |
101 |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000524005000 | 20 | 1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科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588号306室 |
102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000524009000 | 20 | 1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科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588号306室 |
103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000524013000 | 20 | 1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科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588号306室 |
104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000524014000 | 20 | 1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科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588号306室 |
105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000524017000 | 20 | 1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科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588号306室 |
106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000524023000 | 20 | 1 |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科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588号306室 |
107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913001000 | 30 | 1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603室 |
108 | 代理记账许可 | 220104-220102-CZ-XK-001-002 | 2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310室 |
109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备案登记 | 220104-220102-CZ-XK-001-001 | 7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310室 |
110 |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及资产清查工作 | 220713005000 | 1 | 即办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306室 |
111 | 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 | 220713006000 | 2 | 即办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306室 |
112 | 核发《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 221013002000 | 20 | 即办 |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的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其财务部门负责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领购财政票据的单位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法人单位。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非税科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506室 |
113 |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 221013003000 | 1 | 即办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第一部分:“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404室 |
114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 221013008000 | 1 | 即办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资委令第12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306室 |
115 |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评审 | 221013010000 | 15 | 13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6】859号)和《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财建【2017】142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评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101室 |
116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 221013011000 | 1 | 即办 |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3.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产[2008]314号)第三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第九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资产处置限额由本级部门自行确定。4.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第九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资产处置限额由本级部门自行确定。5.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306室 |
117 |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年检登记 | 221013012000 | 1 | 即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306室 |
118 | 政府集中采购中的公开招标 | 11220183013885493J422071300200001 | 21 | 1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603室 |
119 | 政府采购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及采购外国货物、工程、服务审批 | 221013001001、002 | 10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8号 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正)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603室 |
120 |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审批及备案 | 220100-220100-SL-XK-001 | 20 | 10 |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应当依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履行建设程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 兴建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农村水利工程,或在行政区域边界地区兴建可能对相邻行政区构成不利影响的农村水利工程,应当经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 县级 | 双阳区水利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府服务办事大厅 |
121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220100-LS-XK-001 | 15 | 10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三)场地证明; (四)检化验仪器、计量器具和质量检验、保管人员专业知识证明; (五)资信证明。 |
县级 | 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双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22 | 粮食收购资格变更 | 220100-LS-XK-003 | 15 | 5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颁发后,审核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变更、延续等工作。 |
县级 | 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双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23 | 粮食收购资格延续 | 220100-LS-XK-002 | 15 | 5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效期三年。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届满三十日前,继续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的申请。 |
县级 | 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双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24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220100-FG-QT-001 | 5 | 即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二款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业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二(一)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
县级 | 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25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220100-FG-XK-002 | 20 | 5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 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项目核准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吉政发【2017】17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吉林省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规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
县级 | 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26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220100-FG-XK-003 | 20 | 5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四) 由地方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吉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洲)、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十一条 外商投资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号) |
县级 | 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27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220100-FG-QT-004 | 20 | 5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条第二款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设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三(四)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第四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
县级 | 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28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220100-FG-QT-005 | 20 | 5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一条(二) 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三(四)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第四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
县级 | 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29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220100-FG-QT-006 | 20 | 5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一条(二) 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三(四)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第四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
县级 | 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30 | 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 220100-FG-QT-007 | 7 | 3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 县级 | 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31 | 审批核准项目招标 | 220100-FG-XK-008 | 5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县级 | 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32 | 涉案财产价格认定 | 220100-FG-QR-004 |
7 | 5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计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及其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吉林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
县级 | 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599号3楼321室价格认证中心 |
133 | 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 | 220100-FG-QR-003 |
7 | 5 | 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 | 县级 | 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599号3楼321室价格认证中心 |
134 |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 220100-FG-QR-002 |
7 | 5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0]770号)。 | 县级 | 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599号3楼321室价格认证中心 |
135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 220100-FG-CJ-001 |
7 | 5 |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 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19]32号)。 | 县级 | 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599号3楼321室价格认证中心 |
136 | 户籍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助 | 220105-220100-SQ-FW-040 | 3 | 2 | 《长春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37 | 户籍困难家庭申请临时生活救助 | 220105-220100-SQ-FW-039 | 3 | 2 | 《长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长府发〔2015〕12号,《长春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长府办发〔2009〕40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38 | 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子女上大学费用补助证明 | 220105-220100-SQ-FW-038 | 3 | 2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39 | 户籍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申请上大学贷款证明 | 220105-220100-SQ-FW-036 | 3 | 2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第三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40 | 当事人所在社区(村)推荐的公民作为当事人代理人的证明 | 220105-220100-SQ-FW-035 | 3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41 | 遭遇意外灾害证明 | 220105-220100-SQ-FW-030 | 3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 第10条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从经济关系的角度,保险是一种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它以大数法则为基础,根据合理计算的原则,集聚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用于对个人死亡、伤残及死亡到某一特定的期限而承担给付责任的经济制度。保险合同就是为保险的目的所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两种:(一)人身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作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分是基于保险标的的不同种类。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相对应,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它是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意外灾害、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或在保险期限届满还生存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的合同。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42 | “三无人员”证明 | 220105-220100-SQ-FW-029 | 3 | 2 | 《关于“三无一靠”成年重度残疾人提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全文 《关于“三无一靠”成年重度残疾人提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一、生活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一)补贴对象 长春市区户籍无法就业、无法组建家庭(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未婚)、无低保、依靠父母及家庭成员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43 | 住房保障证明 | 220105-220100-SQ-FW-027 | 3 | 2 |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三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制定以下办法。”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44 | 房屋使用证明 | 220105-220100-SQ-FW-023 | 3 | 2 | 《关于“三无一靠”成年重度残疾人提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全文 生活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长春市区户籍无法就业、无法组建家庭(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未婚)、无低保、依靠父母及家庭成员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45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明 | 220105-220100-SQ-FW-019 | 3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46 | 贫困学生证明 | 220105-220100-SQ-FW-018 | 3 | 2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对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地方各级财政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0]356号 (一)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二)建立学费减免等制度。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资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47 | 死亡证明(在家中自然死亡) | 220105-220100-SQ-FW-017 | 3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48 | 现实表现证明 | 220105-220100-SQ-FW-016 | 3 | 2 |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第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一章第五条:“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49 | 婚育情况证明 | 220105-220100-SQ-FW-012 | 3 | 2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关于“三无一靠”成年重度残疾人提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全文。 《关于“三无一靠”成年重度残疾人提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一、生活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一)补贴对象 长春市区户籍无法就业、无法组建家庭(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未婚)、无低保、依靠父母及家庭成员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字办〔2013〕69号“公民因住址、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婚姻状况等动态户籍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填报错误的,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本人的房产证、毕业证、工作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原件或证明材料予以变更。(因个人原因,没有及时变更户口,需社区证明)”。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50 | 零就业家庭证明 | 220105-220100-SQ-FW-010 | 3 | 2 | 《关于印发<长春市零就业家庭人员援助工作运行方案>的通知》 长扶再领字〔2007〕2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51 | 居民在社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证明 | 220105-220100-SQ-FW-009 | 3 | 2 | 《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 中央文明委〔2014〕3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52 | 监护证明 | 220105-220100-SQ-FW-006 | 3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53 | 无固定生活来源证明 | 220105-220100-SQ-FW-005 | 3 | 2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款 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54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220105-220100-SQ-FW-004 | 3 | 2 | 《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包括: (一)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三)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五)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55 | 居住证明 | 220105-220100-SQ-FW-003 | 3 | 2 | 《居住证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63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56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220105-220100-SQ-FW-001 | 3 | 2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长春市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小学生营养午餐补贴实施意见》 长教联〔2013〕2号 “社区需为享受长春市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小学生营养午餐补贴学生提供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盖章证明”。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2007〕13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157 |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 220100-WG-XK-001 | 20 | 7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告》(吉政明电[2018]18号)其他职权第20项:委托下放各市(州)、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 。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58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168012000 | 20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省级、市级、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59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00016800300Y | 20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省级、市级、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60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168010002 | 20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省级、市级、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61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设立) | 220101-220013-SF-XK-006-001 | 20 | 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62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220101-220102-WT-QT-037 | 15 | 5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通知》 第三点 规范审批备案工作: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 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时限, 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 审批服务指南, 并在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相应调整审批公示信息。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全部纳入管理视线的原则, 全面开展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 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尚未备案的, 要指导其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应当提交菅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并填写备案申请表(见附件),艺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备案还应当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信息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并向申请人颁发备案证明 。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对指区内艺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63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设立的审批 | 220101-220102-WT-XK-004 | 20 | 1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64 | 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220101-220013-SF-XK-024 | 15 | 7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65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游艺娱乐场所设立) | 220104-220013-SF-XK-008-001 | 20 | 10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66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游艺娱乐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 220101-220013-SF-XK-008-003 | 20 | 10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67 | 游艺娱乐场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审批 | 220101-220013-SF-XK-008-004 | 20 | 10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68 | 游艺娱乐场所改建、扩建及变更地址的审批 | 220101-220013-SF-XK-008-002 | 20 | 10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69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歌舞娱乐场所设立) | 220101-220013-SF-XK-007-001 | 20 | 10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70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 220101-220013-SF-XK-007-002 | 20 | 10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71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歌舞娱乐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 220101-220013-SF-XK-007-003 | 20 | 10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72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歌舞娱乐场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 220101-220013-SF-XK-007-004 | 20 | 10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73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歌舞娱乐场所延续) | 122013000 | 20 | 10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74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歌舞娱乐场所注销) | 122013000 | 20 | 10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75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改建、扩建) | 220101-220013-SF-XK-006-004 | 20 | 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76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220101-220013-SF-XK-006-002 | 20 | 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金、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77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注销) | 122011000 | 20 | 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金、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78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补证) | 122011000 | 20 | 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金、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79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变更营业场所地址) | 220101-220013-SF-XK-006-003 | 20 | 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金、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80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220100-WG-XK-009 | 30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81 |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登记 | 220122-WG-QT-013-001 | 30 | 15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第二款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82 |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登记 | 220122-WG-QT-013-001 | 30 | 15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第二款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83 |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登记 | 220122-WG-QT-013-001 | 30 | 15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第二款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84 |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登记 | 220122-WG-QT-013-001 | 30 | 15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第二款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85 | 营业性演出审批(举办) | 220104-220102-WT-XK-004-001 | 20 | 1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第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86 | 营业性演出审批(变更演员) | 220104-220102-WT-XK-004-002 | 20 | 1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87 |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并联审批) | 220106-220100-WG-BL-902 | 20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88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核准 | 220107-220122-WG-QT-013-002 | 20 | 1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第二款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89 | 歌舞娱乐场所补证 | 220122033010 | 20 | 10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90 | 游艺娱乐场所补证 | 220122033011 | 20 | 10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91 | 举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备案 | 221022002000 | 20 | 10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告》(吉政明电[2018]18号)其他职权第20项:委托下放各市(州)、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92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 221022013001 | 20 | 1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93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 | 221022013002 | 20 | 1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94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注销 | 221022013003 | 20 | 1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95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补证 | 221022013004 | 20 | 1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96 | 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单位审批 | 220102-WT-XK-007 | 20 | 10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附件3第20项 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单位审批《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放到县(市)区。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97 | 临时演出经营活动审核 | 220015-220102-WT-XK-018 | 3 | 2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98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许可 | 220100-TY-XK-001-001 | 30 | 9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199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许可 | 220100-TY-XK-001-002 | 30 | 9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9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00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许可 | 220100-TY-XK-001-003 | 30 | 9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0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许可 | 220100-TY-XK-001-004 | 30 | 9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1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02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220100-TY-QT-003 | 20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2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03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133003000 | 20 | 4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3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04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 | 220133004000 | 20 | 10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发布。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4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05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220100-TY-QT-002 | 20 | 10 | 《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因城市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公共体育场地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占的原则,报规划行政部门及体育行政部门重新选址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占用原公共体育用地。 《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约定复原,或者足额交纳资金,由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复原。 | 省级、市级、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5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06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220100-WG-XK-007 | 20 | 7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附件四 省、市分级管理:省级负责省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省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审核、核发。市级负责市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市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审核、核发。 | 市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07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132013000 | 20 | 7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市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9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08 | 发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审核 | 220101-220102-WT-QT-008 | 20 | 10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附件1序号21 申请办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审核项目 下放到县(市)区。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09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初审 | 220101-220102-WT-QT-014 | 20 | 5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1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10 | 有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点火烧荒的同意 | 220101-220102-WT-XK-029 | 20 | 5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天线、馈线周围500米范围外进行烧荒等活动,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2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11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的审批 | 220103-220102-WT-XK-010 | 20 | 5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 附件1第97项 发放《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最终管理和落实部门:县(市)。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3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12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132033000 | 20 | 5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4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13 | 市本级《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审批 | 220132004000 | 20 | 4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5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14 | 旅行社分社变更备案(旅行社分社名称变更) | 220106-220100-LV-XK-001-002-001 | 20 | 2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 县级 | 双阳区旅游服务中心资源开发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15 | 旅行社服务网点变更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负责人变更) | 220106-220100-LV-XK-002-002-002 | 20 | 2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 县级 | 双阳区旅游服务中心资源开发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9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16 | 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备案 | 220106-220100-LV-XK-002-001 | 20 | 2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旅游服务中心资源开发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17 | 旅行社分社注销备案 | 220106-220100-LV-XK-001-004 | 20 | 2 | 《旅行社条例》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 县级 | 双阳区旅游服务中心资源开发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1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18 | 旅行社服务网点变更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变更) | 220106-220100-LV-XK-002-002-001 | 20 | 2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 县级 | 双阳区旅游服务中心资源开发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2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19 | 旅行社服务网点变更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服务场所变更) | 220106-220100-LV-XK-002-002-003 | 20 | 2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 县级 | 双阳区旅游服务中心资源开发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3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20 | 旅行社服务网点变更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服务范围变更) | 220106-220100-LV-XK-002-002-004 | 20 | 2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 县级 | 双阳区旅游服务中心资源开发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4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21 | 旅行社分社变更备案(旅行社分社经营场所变更) | 220106-220100-LV-XK-001-002-003 | 20 | 2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 县级 | 双阳区旅游服务中心资源开发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5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22 | 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 | 220106-220100-LV-XK-001-001 | 20 | 2 | 《旅行社条例》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 县级 | 双阳区旅游服务中心资源开发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6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23 | 旅行社分社《备案证明》遗失补办 | 220106-220100-LV-XK-001-003 | 20 | 2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第四款 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型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 县级 | 双阳区旅游服务中心资源开发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7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24 | 旅行社服务网点注销备案 | 220106-220100-LV-XK-002-004 | 20 | 2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 县级 | 双阳区旅游服务中心资源开发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25 | 旅行社分社变更备案(旅行社分社负责人变更) | 220106-220100-LV-XK-001-002-002 | 20 | 2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 县级 | 双阳区旅游服务中心资源开发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99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26 | 旅行社分社变更备案(旅行社分社经营范围变更) | 220106-220100-LV-XK-001-002-004 | 20 | 2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 县级 | 双阳区旅游服务中心资源开发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30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27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证明》遗失补办 | 220106-220100-LV-XK-002-003 | 20 | 2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第四款 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型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 县级 | 双阳区旅游服务中心资源开发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301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28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220100-MZ-XK-001-001 | 60 | 17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29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220100-MZ-XK-001-002 | 30 | 7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30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220100-MZ-XK-001-003 | 30 | 20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31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核准 | 220100-MZ-XK-002 | 30 | 7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3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220100-MZ-XK-003-001 | 30 | 20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33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220100-MZ-XK-003-002 | 30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3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220100-MZ-XK-003-003 | 30 | 20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35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查批准 | 220100-MZ-QR-003 | 20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36 | 居民住宅区命名的审批 | 220100-MZ-XK-004-001-003 | 20 | 15 |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五)乡级行政区划、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分别以乡级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的名称命名;(六)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路、居民小区的命名不用序数、新村、新街名称;)、《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权限(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废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居民地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属城区管辖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县(市)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长春市双阳区春江街123号305室社会事务 |
237 | 具有地名意义的构筑物、建筑物更名的审批 | 220100-MZ-XK-004-002 | 20 | 15 |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五)乡级行政区划、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分别以乡级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的名称命名;(六)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路、居民小区的命名不用序数、新村、新街名称;)、《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权限(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废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居民地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属城区管辖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县(市)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长春市双阳区春江街123号305室社会事务 |
238 | 居民住宅区更名的审批 | 220100-MZ-XK-004-004 | 20 | 15 |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五)乡级行政区划、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分别以乡级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的名称命名;(六)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路、居民小区的命名不用序数、新村、新街名称;)、《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权限(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废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居民地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属城区管辖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县(市)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长春市双阳区春江街123号双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305室 |
239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设立登记 | 220100-MZ-XK-007-001 | 30 | 15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40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设立登记 | 220100-MZ-XK-007-002 | 30 | 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41 | 慈善组织认定 | 220100-MZ-XK-007-003 | 20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42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注销登记 | 220100-MZ-XK-007-004 | 20 | 10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4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注销登记 | 220100-MZ-XK-007-005 | 20 |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44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印章式样备案 | 220100-MZ-QT-002 | 20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45 | 全市性社会团体 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
220100-MZ-QT-001 | 20 | 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46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 220100-MZ-JF-003 | 60 | 30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14号 第二条第1小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可以申请特困供养。第四条、第1条:基本生活标准满足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费标准根据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县级 | 双阳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200号双阳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一楼大厅 |
24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220100-MZ-FW-010 | 15 | 1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明确了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保障措施。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长春市双阳区春江街123号双阳区民政局307室社会福利科 |
248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711003000 | 1 | 即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与华山胡同交汇双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楼大厅 |
249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220104-220105-MZ-QR-003 | 30 | 15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 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长春市双阳区春江街123号双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305室 |
250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711013000 | 60 | 30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11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县级 | 双阳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25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220104-220105-MZ-FW-002 | 10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52 | 养老机构备案 | 1011003000 | 10 | 5 |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相关工作的通知(长民办发2019 11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申请人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或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1.遗留问题处理。2018年12月29日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不得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2.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到属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一般流程为: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窗口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然后到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审查,取得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3.经营性养老机构。申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的,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将有关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依法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并同步至地方协同监管平台双告知系统。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定期通过双告知系统获取相关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并及时做好经营性机构备案工作,备案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进行公示。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 长春市双阳区春江街123号双阳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307室 |
253 | 撤销婚姻登记 | 711007000 | 30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长春市双阳区丹江街与华山胡同交汇双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楼大厅 |
254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000111008000 | 30 | 10 |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街乡镇级 | 双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长春市双阳区春江街123号双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305室 |
255 | 楼门牌申请(补证)的审批 | 220102-220100-MZ-FW-002-001 | 20 | 10 |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门牌号码是地名的组成部分。经批准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排门牌号和制作门牌。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权限(四)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命名、更名、废名,由该专业部门按照其行业规定办理,但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民政部门的同意)。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56 | 楼门牌变更的审批 | 220102-220100-MZ-FW-002-002 | 20 | 10 |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门牌号码是地名的组成部分。经批准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排门牌号和制作门牌。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权限(四)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命名、更名、废名,由该专业部门按照其行业规定办理,但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民政部门的同意)。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57 |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核名 | 220102-220105-MZ-FW-006 | 20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58 | 社会团体证书补领登记 | 220102-220105-MZ-FW-007 | 20 | 5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59 | 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补领登记 | 220102-220105-MZ-FW-008 | 20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60 |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 220103-220100-MZ-XK-004-001-006 | 20 | 10 |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门牌号码是地名的组成部分。经批准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排门牌号和制作门牌。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权限(四)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命名、更名、废名,由该专业部门按照其行业规定办理,但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民政部门的同意)。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长春市双阳区春江街123号双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305室 |
261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220105-220105-MZ-JF-007 | 20 | 7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救助科 | 长春市双阳区春江街123号双阳区民政局201室救助科 |
262 | 社会散居孤儿审批 | 220105-220105-MZ-JF-010 | 20 | 5 | 吉林省民政厅下发《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吉民发2019-42号(一)孤儿 父母双方均死亡或失踪;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 (二)其他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 1.父母双方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如父母有一方不 符合以上任一情形的,则不在发放对象范围内。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以上各类情形,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死亡的,由医院、 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失踪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 法律文书;非法入境被遣送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 限在 6 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 料。3.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由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医学证明 (HIV 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 (三)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吉民发 〔2018〕67)规定接收的对象。 (四)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年满 18 周岁后,在实施学历 教育的普通高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 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学校(含科研院所、党校等)就读 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可继续发放孤儿基 本生活费直至完成学业。以上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 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或所在院校出具在校证明。 |
省级、市级、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长春市双阳区春江街123号双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305室 |
263 | 社会团体申请核名 | 220122-220105-MZ-FW-005 | 3 | 2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64 | 社会团体成立年度检查 | 220122-220105-MZ-FW-002 | 10 | 5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县级 | 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65 | 工伤认定申请 | 220100-RS-QR-003 | 60 | 45 |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工伤保险条例》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 | 双阳区鹿城大街122号人社局五楼510 |
266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220100-220100-RS-FW-191 220100-220100-RS-FW-192 | 即办 | 即办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六、大力促进就业 公平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 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七、进一步创 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 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 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 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4.《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 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 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没立集 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 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口(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 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 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 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 双阳区鹿城大街122号人社局三楼322室 |
267 | 终止(解除)劳动用工备案 | 220101-RS-QT-014 | 1 | 1 | 《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用工变动备案手续。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科 | 双阳区鹿城大街122号人社局五楼510室 |
268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220100-RS-XK-003 | 30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 | 双阳区鹿城大街122号人社局五楼510 |
269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 | 220013-LD-XK-001-002 | 20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 | 双阳区鹿城大街122号人社局五楼510 |
270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 | 220013-LD-XK-001-003 | 20 | 即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 | 双阳区鹿城大街122号人社局五楼510 |
271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220122-220102-RS-QT-001 | 1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 | 双阳区鹿城大街122号人社局五楼510 |
272 | 职业介绍 | 220105-RS-FW-005-001 | 1 | 1 | 《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9】591号文件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市场管理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2号就业服务大厅 |
273 | 企业招聘登记 | 220105-RS-FW-010-002 | 1 | 1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市场管理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2号就业服务大厅 |
274 | 就业证政策法规咨询 | 002014101001 | 即办 | 即办 | 《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9】591号文件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市场管理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2号就业服务大厅 |
275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220105-RS-QR-021 | 1 | 即办 | 吉人社办字〔2017〕8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科)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1899号就业局三楼304 |
276 | 初次劳动用工备案 | 220101-RS-QT-014 | 1 | 即办 | 吉人社函字【2018】174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用工管理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2号就业服务大厅 |
277 | 变更劳动用工备案 | 220101-RS-QT-014 | 1 | 即办 | 吉人社函字【2018】174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用工管理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2号就业服务大厅 |
278 |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220105-RS-JF-009 | 30 | 25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积极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2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政策延续与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5】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科)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1899号就业局三楼304 |
279 | 就业失业登记 | 220105-RS-QR-023-001 | 1 | 即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 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280 | 就业登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者、网商(微商)等新兴业态人员 | 220105-RS-QR-023-002 | 1 | 即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 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281 | 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 | 220105-RS-QR-023-003 | 1 | 即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282 | 失业登记-个体工商户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注销执照或法人更名的 | 220105-RS-QR-024-001 | 1 | 即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 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283 | 失业登记-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 | 220105-RS-QR-024-002 | 1 | 即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 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284 | 失业登记-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 | 220105-RS-QR-024-003 | 1 | 即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 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285 | 失业登记-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 220105-RS-QR-024-004 | 1 | 即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 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286 | 失业登记-初次失业登记人员 | 220105-RS-QR-024-005 | 1 | 即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 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287 | 《就业创业证》 管理—《就业创业证》修改 | 220105-RS-QR-022-003 | 1 | 即办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 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 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 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 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 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 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288 | 《就业创业证》换发 | 220105-RS-QR-022-002 | 1 | 即办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 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 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 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 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 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 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289 | 《就业创业证》管理-《就业创业证》补办 |
220105-RS-QR-022-001 | 1 | 即办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 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 | 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290 | 零就业家庭审核认定 | 220122-220105-RS-FW-003-008 | 20 | 15 |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吉劳社就字【2007】196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科)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1899号就业局三楼304 |
291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220100-220100-SL-XK-006-003 | 15 | 10 | 《水域滩涂发证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农业局渔政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92 |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 220100-220100-SL-XK-006-001 | 15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农业局渔政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93 | 申请变更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 220100-220100-SL-XK-006-002 | 15 | 10 | 《水域滩涂发证登记办法》第十五条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农业局渔政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94 | 申请注销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 220100-220100-SL-XK-006-004 | 15 | 10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十六条 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农业局渔政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95 | 申请内陆渔业捕捞许可延续 | 220100-SL-XK-009-001-003 | 15 | 10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二)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农业局渔政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96 | 申请内陆渔业捕捞许可丢失补办 | 220100-SL-XK-009-001-003 | 15 | 10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二)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农业局渔政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97 | 申请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捕捞许可变更 | 220100-220100-SL-XK-009-001-002 | 15 | 10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一)船名变更;(二)船籍港变更;(三)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农业局渔政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98 | 内陆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220100-220100-SL-XK-009-001-001 | 15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1.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3.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农业局渔政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299 | 申请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捕捞许可注销 | 220100-220100-SL-XK-009-001-004 | 15 | 10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一)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二)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农业局渔政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00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审批 | 220107-220102-NS-XK-011 | 20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农业局渔政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01 | 渔业油价补助发放 | 220107-220122-SL-JF-001 | 1 | 1 |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农业局渔政监管中队 | 长春市 双阳区西双阳大街1150号 |
302 | 农业机械驾驶许可 | 220100-220100-NW-XK-006-001 | 20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四条、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03 | 即办件申请农业机械驾驶补证 | 220100-220100-NW-XK-006-002 | 1 | 即办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04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220100-220100-NW-XK-008-002 | 1 | 即办 |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05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 | 220100-220100-NW-XK-008-004 | 1 | 即办 |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06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 | 220100-220100-NW-XK-008-005 | 1 | 即办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07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220100-220100-NW-XK-008-001 | 2 | 即办 |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08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补领 | 220100-220100-NW-XK-008-006 | 补领号牌15日,行驶证1日,登记证书1日 | 补领号牌5日,行驶证、登记证书即办件 |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0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 220100-220100-NW-XK-008-003 | 2 | 即办 |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十七条 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拖拉机交付之日起30日内,填写《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交验拖拉机。 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1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 | 220100-220100-NW-XK-009 | 1 | 即办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文号:2006年,颁发机关: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时间:2006-12-01,条款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文号: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颁发机关:国务院,颁发时间:2004-04-28,条款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文号:主席令[2003]8号,颁发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时间:2003-10-28,条款号:名称:《拖拉机登记规定》,文号:农业部令2004年第43号,颁发机关:农业部,颁发时间:2004-09-06,条款号:名称:《拖拉机登记规定》,文号:农业部令第2号,颁发机关:农业部,颁发时间:2010-12-26,条款号:名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文号:2009年国务院令563号,颁发机关:国务院,颁发时间:2009-09-07。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1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入、转出 | 220100-NW-XK-006-002 | 1 | 1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拖拉机拖拉机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拖拉机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申请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12 | 农机购置补贴 | 220122-220122-NJ-JF-001 | 20 | 即办 |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 全文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机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1150号 |
313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220100-220100-NW-FW-001-003 | 20 | 5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14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220100-220100-NW-FW-001-001 | 20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15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 | 220100-220100-NW-FW-002 | 20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16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220100-220100-NW-FW-005-003 | 20 | 3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17 | 农药经营许可 | 220100-220100-NW-QR-002 | 20 | 5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1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220100-220100-NW-QT-001-001 | 20 | 即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19 | 委托生产种子备案 | 220100-220100-NW-QT-001-004 | 20 | 即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20 | 委托代销种子备案 | 220100-220100-NW-QT-001-002 | 20 | 即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21 | 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 | 220100-220100-NW-QT-002 | 20 | 即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22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 | 220100-220100-NW-XK-001-003-002 | 20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23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生产品种 | 220100-220100-NW-XK-001-003-001 | 20 | 即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24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 | 220100-220100-NW-XK-001-001 | 5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25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220100-220100-NW-XK-001-002 | 5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26 | 生产经营食用菌栽培种的审批 | 220100-220100-NW-XK-001-004 | 5 | 5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27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生产地点 | 220100-220100-NW-XK-001-003-005 | 20 | 即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2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 | 220100-220100-NW-XK-001-003-003 | 20 | 即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29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住所等其它注明项目 | 220100-220100-NW-XK-001-003-004 | 20 | 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30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220100-220100-NW-XK-005-002 | 20 | 3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31 | 《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220100-220100-NW-XK-005-001 | 最后一次田间调查或室内检测,未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二十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 最后一次田间调查或室内检测,未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五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32 | 农药广告的审查 | 220106-220100-NW-XK-002-001 | 20 | 即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农资监管中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3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220106-220100-WJ-XK-004-001 | 30 | 20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章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3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220106-220100-WJ-XK-004-002 | 45 | 20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35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诊疗科目 | 220100-220100-WJ-XK-004-003 | 20 | 1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36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名称 | 220100-220100-WJ-XK-004-003 | 20 | 1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37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床位(牙椅) | 220100-220100-WJ-XK-004-003 | 20 | 1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38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220100-220100-WJ-XK-004-003 | 20 | 1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39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执业地址(变更地址门牌号码而实际执业场所未改变) | 220100-220100-WJ-XK-004-003 | 20 | 1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40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 220106-220100-WJ-XK-004-004 | 30 | 20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41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 | 220106-220100-WJ-XK-004-005 | 20 | 1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4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遗失补证 | 220106-220100-WJ-XK-004-006 | 20 | 1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43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发 | 220100-WJ-XK-004-007 | 30 | 1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44 | 医师首次注册 | 220106-220100-WJ-XK-005-001 | 20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45 |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注册 | 220106-220100-WJ-XK-005-002 | 20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46 |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注册 | 220106-220100-WJ-XK-005-002 | 20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47 | 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 | 220106-220100-WJ-XK-005-005 | 20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48 | 医师执业证注销 | 220106-220100-WJ-XK-005-006 | 20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49 |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证 | 220106-220100-WJ-XK-005-007 | 20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50 | 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 220106-220100-WJ-QT-001 | 20 | 3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51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220106-220105-WJ-XK-005-001 | 20 | 10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52 | 护士执业变更注册 | 220106-220105-WJ-XK-005-002 | 7 | 6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53 | 护士执业延续注册 | 220106-220105-WJ-XK-005-003 | 20 | 10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54 |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 220106-220100-WJ-XK-003 | 20 | 10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文号:卫生部令第59号,颁发机关:卫生部,颁发时间:2018-11-14。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55 |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注册) | 220100-WJ-XK-051 | 20 | 3 | 护士条例,文号:国务院令第517号,颁发机关:国务院,颁发时间:2016-07-05,条款号:名称:《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文号:卫生部令第59号,颁发机关:卫生部(已撤销),颁发时间:2008-05-06。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56 | 护士执业注册(补发) | 220100-220100-WJ-XK-050 | 20 | 10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57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220106-220105-WJ-XK-006-001 | 15 | 10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58 |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 220106-220105-WJ-XK-006-002 | 15 | 10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59 |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 | 220106-220105-WJ-XK-006-003 | 15 | 10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60 | 乡村医生注销执业注册 | 220106-220105-WJ-XK-006-004 | 15 | 10 |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6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变更地址、增加许可项目(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220106-220100-WJ-XK-006-001 | 20 | 即办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6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 220106-220100-WJ-XK-006-002 | 20 | 即办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5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6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法人或负责人) | 220106-220100-WJ-XK-006-003 | 20 | 1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6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6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 | 220106-220100-WJ-XK-006-004 | 20 | 10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7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6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污损、丢失补证 | 220106-220100-WJ-XK-006-005 | 20 | 1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8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66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变更设备、地址) | 220106-220100-WJ-XK-007-001 | 20 | 15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67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法人、单位名称等) | 220106-220100-WJ-XK-007-002 | 20 | 1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十九条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68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220106-220100-WJ-XK-010 | 30 | 20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二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六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七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九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十八条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69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注销) | 220106-220100-WJ-XK-007-003 | 20 | 1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放射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五)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的。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70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补办 | 220106-220100-WJ-XK-007-004 | 20 | 1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71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新办 | 220100-220100-WJ-XK-006-001 | 20 | 15 |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72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延续 | 220106-220100-WJ-XK-008-002 | 20 | 15 |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73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变更(法人、单位名称) | 220106-220100-WJ-XK-008-003 | 20 | 1 |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74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注销 | 220106-220100-WJ-XK-008-004 | 20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75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补办 | 220106-220100-WJ-XK-008-005 | 20 | 1 |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76 | 医疗广告审批 | 220106-220102-WJ-QT-011 | 20 | 10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77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22010 6-WJ -ZS- 001 |
22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法规与监督科科445室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599号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 |
378 | 再生育审批 | 220123042000 | 20 | 10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
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453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379 | 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核 | 220105-WJ-FW-001 | 1 | 即办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447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380 | 二孩生育服务证审核 | 220105-WJ-FW-002 | 1 | 即办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号: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颁发机关: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时间:2016-03-30。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447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381 | 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220105-WJ-FW-010 | 1 | 即办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447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382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000523005000 | 365 | 3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447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383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220106-220105-WJ-JF-002 | 365 | 345 |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修改的通知》 96号 《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管理规范》 全文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447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384 | 城镇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 | 220106-220105-WJ-JF-003 | 10 | 8 |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447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385 | 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审批 | 220106-220105-WJ-QR-001 | 1 | 即办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双阳区中医药管理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447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及长春市双阳区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386 | 核发老年优待证 | 220100-MZ-QR-004 | 20 | 即办 | 《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一条凡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户口或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免费领取老年人优待证,持证在本市享受本规定的优待。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636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387 | 老年人免费乘车卡年审 | 220107-220122-MZ-FW-015 | 1 | 即办 | 《长春市双阳区双阳区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长双府办〔2017〕10号)第二条,户籍在北山路派出所和通阳路派出所辖区内,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办理老年人乘车卡;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阳区公交IC卡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双府办函)〔2017〕21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636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388 | 老年人免费乘车卡新办 | 220107-220122-MZ-FW-013 | 1 | 即办 | 《长春市双阳区双阳区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长双府办〔2017〕10号)第二条,户籍在北山路派出所和通阳路派出所辖区内,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办理老年人乘车卡;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阳区公交IC卡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双府办函)〔2017〕21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636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389 | 老年人免费乘车卡遗失补办 | 220107-220122-MZ-FW-014 | 1 | 即办 | 《长春市双阳区双阳区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长双府办〔2017〕10号)第二条,户籍在北山路派出所和通阳路派出所辖区内,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办理老年人乘车卡;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阳区公交IC卡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双府办函)〔2017〕21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636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390 | 老年人免费乘车卡注销 | 220107-220122-MZ-FW-016 | 1 | 即办 | 《长春市双阳区双阳区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长双府办〔2017〕10号)第二条,户籍在北山路派出所和通阳路派出所辖区内,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办理老年人乘车卡;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阳区公交IC卡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双府办函)〔2017〕21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636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公共服务办事大厅 |
391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年度核验 | 220101-220102-WT-QT-022 | 20 | 4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任何借口拒报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92 | 音像制作单位年度核验 | 220101-220102-WT-QT-023 | 20 | 4 | 1、《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每2年履行一次年度核验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年度核验工作并制定具体办法。 2、长府发[2014]9号市政府权力下放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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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登记薄》备案 | 220101-220102-WT-QT-025 | 20 | 4 |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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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设立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审批 | 220101-220102-WT-XK-032 | 20 | 4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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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核发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 220101-220102-WT-XK-033 | 20 | 4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附件2第31项 核发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下放到区。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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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 220101-220102-WT-XK-019 | 60 | 20 | 1、《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条、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3、《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磐石市等7个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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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220101-220102-WT-XK-020 | 60 | 4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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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220101-220102-WT-XK-018 | 60 | 4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
县级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399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220101-220102-WT-XK-021 | 20 | 4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县级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00 |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项目审批 | 220101-220102-WT-XK-003 | 30 | 9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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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审批 | 220101-220102-WT-XK-031 | 20 | 15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1.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2.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2.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3.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申请,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 县级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02 |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220102-WT-XK-035 | 20 | 4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二)音像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三)音像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03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220105-220013-SF-XK-017-003 | 20 | 5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县级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04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220104-220102-WT-XK-024 | 30 | 5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县级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05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220102-WT-XK-011 | 60 | 5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县级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06 |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220106-220013-SF-XK-018-002 | 60 | 5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 县级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07 |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220106-220013-SF-XK-018-001 | 20 | 5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县级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08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2201154247000T | 20 | 5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第20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600号区委宣传部433室 |
409 | 核发印刷宗教用品和有关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 220100-WG-XK-016-002 | 10 | 5 |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子项目》审批项目批准子项目目录第20项 决定对《印刷宗教用品和有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许可》第13决定下放到市(州)。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县级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1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220100-AJ-XK-001-001 | 45 | 8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1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续换证申请 | 220100-AJ-XK-001-002 | 45 | 8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1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220100-AJ-XK-001-003 | 10 | 即办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13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首次申请 | 220100-AJ-XK-004-001 | 30 | 8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14 | 安全生产许可 | 220100-AJ-XK-004-002 | 30 | 8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15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申请 | 220100-AJ-XK-004-003 | 30 | 即办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16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 220100-AJ-XK-005-001 | 45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二款。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17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220100-AJ-XK-006 | 20 | 5 | 《特种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特种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信息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崇山路1718号203室 |
418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220100-AJ-XK-0011 | 30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二款。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19 |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220100-AJ-XK-010 | 30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二款。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2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220100-AJ-XK-005-002 | 45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二款: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和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21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220183-220122-AJ-QT-009 | 30 | 即办 |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管科 | 长春市双阳区崇山路1718号206室 |
422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 220102-220102-AJ-XK-007 | 1 | 即办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管科 | 长春市双阳区崇山路1718号206室 |
423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四环外) | 220011-220102-AJ-XK-004 | 20 | 即办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24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变更申请(四环外) | 220011-220102-AJ-XK-006 | 20 | 即办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25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延续换证申请(四环外) | 220011-220102-AJ-XK-005 | 20 | 即办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26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220100-MZ-JF-002-002 | 20 | 9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吉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中造成倒塌、严重损坏和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崇山路1718号207室 |
427 |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许可 | 220106-220100-AJ-QT-003 | 20 | 15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颁发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28 |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 220106-220122-AJ-XK-004 | 12 | 9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方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经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方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经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方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管科 | 长春市双阳区崇山路1718号206室 |
429 | 特种作业操作证 | 220125071000 | 20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信息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崇山路1718号203室 |
430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220107-220100-AJ-XK-010 | 5 | 即办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管科 | 长春市双阳区崇山路1718号206室 |
431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民或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220825007000 | 30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管科、煤矿监管科 | 长春市双阳区崇山路1718号206、205室 |
432 |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 220825010000 | 5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信息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崇山路1718号203室 |
433 | 终止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的备案注销 | 221025005000 | 1 | 即办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2014]49号)(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管科 | 长春市双阳区崇山路1718号206室 |
434 |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221025007000 | 60 | 49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88号)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崇山路1718号303室 |
435 |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备案 | 221025008000 | 20 | 即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崇山路1718号303室 |
436 | 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 | 221025010000 | 65 | 12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2014]49号)(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管科 | 长春市双阳区崇山路1718号206室 |
437 |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备案 | 221025026000 | 20 | 即办 |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办法》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十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要经过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才能向《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报送。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嵩山路1718号应急管理局305室 |
438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11220182MB1984638T422102502000001 | 5 | 即办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88号)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崇山路1718号303室 |
439 | 高危企业(除民爆、建筑、煤矿外)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 11220182MB1984638T422102500100001 | 10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信息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崇山路1718号203室 |
440 | 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 | 11220182MB1984638T422102502300001 | 66 | 15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2014]49号)(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管科 | 长春市双阳区崇山路1718号206室 |
441 |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 11220182MB1984638T422082500300001 | 30 | 20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88号)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崇山路1718号303室 |
442 |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11220182MB1984638T422082500600001 | 30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崇山路1718号303室 |
443 | 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 220100-JT-XK-009 | 20 | 10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应当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个人应当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大厅 |
444 | 出租汽车车辆年度审验 | 221018057000 | 15 | 5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车辆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配置标志顶灯、计价器、服务显示标志,喷涂标识,贴挂运价标签、乘客须知和服务监督卡等。 利用出租汽车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车容车貌、车辆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者维护、检测的情况定期检查。不得要求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测。 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大厅 |
44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220100JT-XK-005 | 15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交通 运输局行政审批 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大厅 |
446 | 客运车辆年度审验 | 220100-JT-XK-022 | 1 | 1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交通 运输局行政审批 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大厅 |
447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权许可(线路经营、线路调整和站点变更)子项1:经营许可 | 220100-JT-XK-003 | 20 | 10 | 1、《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21号)第16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后,再申请线路经营许可;第18条申请线路经营许可应当符合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运营方案要求,并提交相应材料。 线路运营方案应当包括线路运营协议条款、客运设施管理、运营车辆及人员、服务要求、经营期限等内容。(许可事项设定法律依据); 2、《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17条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2)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场站设施;(3)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驾驶员、调度员和其他从业人员;(4)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5)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第24条从事运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并取得车辆运营证。车辆运营证应当一车一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车容车貌、车辆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者维护、检测的情况定期检查。不得要求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测。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中介服务法律依据)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交通 运输局行政审批 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大厅 |
448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权许可(线路经营、线路调整和站点变更)子项2:停业许可 | 220100-JT-XK-003 | 20 | 10 | 1、《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21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确需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应当提前两个月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以及投入运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3日或者年度内累计7日停止运营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经过告知后,可以注销其线路经营许可。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交通 运输局行政审批 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大厅 |
449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权许可(线路经营、线路调整和站点变更)子项3:变更许可 | 220100-JT-XK-003 | 20 | 10 | 1、《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21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确需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应当提前两个月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交通 运输局行政审批 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大厅 |
450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子项1: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220100-JT-XK-006 | 20 | 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三次修正)第10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3)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许可事项设定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三次修正)第8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中介服务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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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子项2:道路客运班线许可 | 220100-JT-XK-006 | 20 | 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三次修正)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事项设定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三次修正)第8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中介服务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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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子项1:道路普通货物经营许可 | 220100-JT-XK-007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三次修正)第24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21条、第23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事项设定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三次修正)第21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有符合本条例第22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介服务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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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 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含危险货物车辆)子项2: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220100-JT-XK-021 | 1 | 1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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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 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以及使其改线的批准 | 2201132114000T | 20 | 5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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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2201132669000T | 20 | 5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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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2201133051000T | 20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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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2201133552000T | 20 | 5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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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2201133975000T | 20 | 5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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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2201131970000T | 20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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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2201133477000T | 15 | 14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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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220100-220100-SL-XK-009-002-001 | 15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境外受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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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申请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船检许可注销 |
220100-220100-SL-XK-009-002-004 | 1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 (三)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四)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 2.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3.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4.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 5.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收回前款第二项所列证书,并向渔业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登记机关在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同时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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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 申请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船检许可延续、丢失补办 | 220100-220100-SL-XK-009-002-003 | 1 | 1 | 1、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国籍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2、丢失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六条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六条 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申请补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期间需要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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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 申请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船检许可变更 | 220100-220100-SL-XK-009-002-002 | 20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船名;(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五)船舶共有情况;(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船名;(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五)船舶共有情况;(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交通运输局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65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220100-JT-XK-001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25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24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县级 | 双阳区交通局项目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66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文件审批 | 220100-JT-XK-002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11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18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 县级 | 双阳区交通局项目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67 |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延续 | 220100-JT-XK-009 | 20 | 10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申请运营许可延续;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许可方式、许可条件和出租汽车投放数量等决定是否准予延续。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68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000118019000 | 20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大厅 |
469 | 通航水域或岸线进行可能影响通行安全活动的批准 | 220100-JT-XK-014 | 7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7号)第六条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二)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第七条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一)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二)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三)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470 | 检查监督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 |
221012012000 | 20 | 1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4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599号司法局三楼行政执法监督科355办公室 |
471 | 对律师所的年度检查考核进行初审 | 221012040000 | 10 | 5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1号)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599号司法局三楼行政执法监督科355办公室 |
472 | 基层法律服务所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情况备案 | 220712003000 | 3 | 1.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者处理。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599号司法局三楼行政执法监督科355办公室 |
473 | 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工作人员聘用、变更情况备案 | 220712004000 | 3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用文秘、财务、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599号司法局三楼行政执法监督科355办公室 |
47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 | 220108-220105 -SF-QT-025 |
30 | 即办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六章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第42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有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475 | 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 221012013000 | 20 | 10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司 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599号司法局三楼行政执法监督科355办公室 |
476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000512003000 | 60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
省级、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 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长春市双阳区南江街与恒山路交叉口西北100米泰富嘉园B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477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000512004000 | 20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省级、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公 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长春市双阳区南江街与恒山路交叉口西北100米泰富嘉园B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478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000812002000 | 60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省级、 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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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 人民调解工作指导 | 221012011000 | 60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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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 对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和帮教 | 221012014000 | 20 | 15 | 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吉林省委会、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吉司发(2015)22号](全文) | 省级、 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长春市双阳区南江街与恒山路交叉口西北100米泰富嘉园B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481 | 对法律援助申请异议的审查 | 221012003000 | 5 | 2.5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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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599号司法局三楼行政执法监督科355办公室 |
482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000812001000 | 20 | 5 | 《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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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599号司法局三楼行政执法监督科355办公室 |
483 |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 220100-SF-XK-009-001 | 20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484 |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 220100-SF-XK-009-002 | 20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485 | 对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的审查 | 220100-SF-XK-022-002 | 20 | 2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九条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律师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486 |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批准 | 220100-SF-XK-011-001 | 20 | 2.5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第二 章公证机构中第九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四条规定,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第二章公证机构中第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 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48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220100-SF-XK-001-001 | 20 | 2.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 法》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48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更换补发执业证 | 220100-SF-XK-001-003 | 20 | 2.5 |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48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 | 220100-SF-XK-001-002 | 20 | 2.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 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49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执业证 | 220100-SF-XK-001-004 | 20 | 2.5 |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491 | 基层法律服务所更换补发执业证 | 220100-SF-XK-012-006 |
20 | 2.5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基 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492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法人、合伙人 | 220100-SF-XK-002-002 | 20 | 2.5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49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地址/管辖区域 | 220100-SF-XK-002-001 | 20 | 2.5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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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 | 220100-SF-XK-002-003 | 20 | 2.5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495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执业证 | 220100-SF-XK-002-004 | 20 | 2.5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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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000512001000 | 15 | 5 | 《吉林省法律援助业务工作标准》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第六条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其申请法律援助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案件范围,法律援助机构应给予法律援助:(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二)享受“五保户”、“特困户”待遇的农村居民;(三)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人员;(四)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员;(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六)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八)其他确实需要法律援助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应予援助的人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给予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代理事项;(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的代理事项;(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代理事项;(四)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五)同一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都已经委托辩护人的;(六)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七)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第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通知辩护的刑事案件,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四)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五)强制医疗的案件。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给予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二)请求给与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三)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案件;(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案件;(七)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请求工伤赔偿的案件;(八)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九)涉及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维权案件;(十)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案件。 第十条 符合下列特征的行政案件,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给予法律援助:(一)有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有明确的被处罚对象;(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以内。 第十一条 非诉讼案件,参照本标准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可以受理并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一)各级政府交办的案件;(二)各级政府需律师进行法律论证的法律事务;(三)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指导部门交办的涉公案件;(四)无固定生活来源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涉及身份维权和特殊待遇的案件;(五)老年人,虽有一定收入,但该收入被侵犯,暂时无力承担律师费用的案件;(六)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可以提供援助的其他案件。依据(一)、(二)、(三)项提供法律援助的,必须有相关交办部门的批示或批办手续。 第十四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公共法律援助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南江街与恒山路交叉口西北100米泰富嘉园B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办公室 |
497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000512002000 | 30 | 7.5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立卷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向其支付办案补贴。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公共法律援助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南江街与恒山路交叉口西北100米泰富嘉园B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办公室 |
498 |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 | 220100-SF-XK-011-003 | 20 | 2.5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第二章公证机构中第九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四条规定,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第二章公证机构中第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 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4、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黎明公证处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499 | 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 | 220100-SF-XK-011-008 | 20 | 2.5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第二章公证机构中第九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四条规定,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第二章公证机构中第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 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4、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黎明公证处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500 |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 | 220100-SF-XK-011-005 | 20 | 2.5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第二章公证机构中第九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四条规定,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第二章公证机构中第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 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4、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黎明公证处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501 | 公证机构执业证延续 | 220100-SF-XK-011-009 | 20 | 2.5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第二章公证机构中第九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四条规定,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第二章公证机构中第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 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4、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黎明公证处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502 | 公证机构分立、合并 | 220100-SF-XK-011-007 | 20 | 5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第二章公证机构中第九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四条规定,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第二章公证机构中第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 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4、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第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黎明公证处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503 | 申请公证员执业审核 | 220100-SF-XK-012-001 |
20 | 4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第三章公证员中第十九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章公证员任职程序中第十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第三章公证员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3、按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章公证员任职程序中第十五条规定,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4、按照《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司发通【2010】6号)第三章考核任职程序中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对申请人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按照当年考核任职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间,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查意见,逐级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黎明公证处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504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 | 220100-SF-XK-012-003 | 20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02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黎明公证处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505 | 公证员注销执业证 | 220100-SF-XK-012-004 | 20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02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黎明公证处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506 | 公证员执业证延续 | 220100-SF-XK-012-002 | 20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02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黎明公证处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507 | 公证事项受理 | 220712001000 | 20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黎明公证处 | 长春市双阳区嵩山路667号黎明公证处业务大厅 |
508 | 法律援助 | 220100-SF-QT-004 | 7 | 2.5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 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公共法律援助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776号 公共办事大厅 |
509 | 临时占用绿地审批 | 220100-YL-XK-001-004 | 20 | 6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10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挖掘沥青混凝土行车路面、挖掘边石、顶管穿越道路) | 220100-220100-JS-XK-002 | 20 | 7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11 | 工程建设项目备案 | 221017027000 | 5 | 1 |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和省投资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207室 |
51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220100-220100-GH-BL-207 | 15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13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220100-220100-JS-XK-003 | 20 | 5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潜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频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14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改动、迁移供水、排水雨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2201126015000T | 20 | 7 |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15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220100-220100-JW-XK-010 | 20 | 7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16 | 铺设、迁移、改建、联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审批 | 220100-220100-JS-XK-004 | 20 | 5 |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需要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铺设、迁移、改建、连接城市排水设施和增加城市排水设施容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改建、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工程,应当接受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17 | 从事对市政设施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审批 | 220100-220100-JS-XK-005 | 20 | 5 |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对市政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应当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18 | 市政公用专业规划会签(排水、供热、供水、燃气) | 220100-GY-QT-009 | 7 | 6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专业及专项规划制定和修改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条 专业及专项规划的修改程序(一)对涉及到上位规划发生变更、行政区划调整、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经评估确需修改的专业及专项规划进行修改。(二)专业及专项规划的修改由申请单位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咨询报告。咨询报告包括:对修改内容文字及数据说明、原有图纸和修改后图纸对照表述,且修改后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 (三)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咨询报告进行论证。论证后认定专业及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由申请单位提供专业及专项规划修改方案。(四)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召开相关部门行政审查会议或者以书面形式对专业及专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审查。(五)专业及专项规划修改方案的报批、公示、公告、备案等工作按照制定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19 | 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审批[供热、供水、燃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 | 220100-GY-XK-005 | 7 | 6 |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的批准文件、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补救措施方案。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项目批准文件、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补救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对不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使用的,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20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水设施、器具的验收 | 220106-JS-XK-005 | 20 | 7 |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措施方案应当报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节水设施或者单项节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新建建设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报用水计划下达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节水设施或者单项节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约用水管理中心节水技术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21 | 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审批 | 220106-JS-XK-001 | 20 | 7 |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依据水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用水计划,向用水户分解按月分配的用水计划,下达统一的《计划用水通知书》,并定期考核。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1月份向有关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用水总结和下年度用水计划申请。《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定额、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记录和生产经营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计划用水户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对新增计划用水户,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长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份向辖区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吉林省人民政府[2001]18号第五条第三款:强化计划用水管理,凡日用水1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户和餐饮业、洗车洗浴业、建筑施工业都要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由当地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用水计划,并严格考核。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约用水管理中心节水技术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22 | 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变更审批 | 220106-JS-XK-002 | 20 | 7 |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五条: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经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的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准同意。 《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七条: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增加的用水计划自重新核定的次月生效。 《长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用水户因生产经营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年度计划用水量的,应当经原批准机构同意。增加的用水计划从重新核定的次月生效。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约用水管理中心节水技术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23 | 临时用水计划指标审批 | 220106-JS-XK-003 | 15 | 7 |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六条:临时使用市政公共供水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应当自收到 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并给予答复。获得批准的临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按照规定装表计量、缴纳水费,并指派专人管理临时用水。清洗、浸泡建筑材料的用水,有条件的应当重复利用。《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六条:因建设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并给予书面答复。 获得批准的临时计划用水户应当及时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用水计量设施、缴纳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并指派专人管理临时用水。 《长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市政供水管网用水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辖区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 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并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获得批准的临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办理市政供水管网临时用水手续,按照规定装表计量,缴纳水费,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约用水管理中心节水技术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24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 220106-220100-JS-FW-023 | 7 | 5 | 《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建局安监站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25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20106-220100-JS-QT-001 | 7 | 5 | 《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建局安监站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26 | 供热经营许可证 | 220106-220100-GY-XK-010 | 15 | 7 | 《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管理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27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审查 | 220106-220100-GY-XK-008 | 7 | 5 |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效益好和节能效率高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给予支持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征求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管理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28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220106-220100-JS-XK-013 | 10 | 3 |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不得使用。施工图由建设单位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书,由建设单位送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管理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29 | 绿色建筑审查 | 220100-JS-FW-042 | 20 | 10 | 《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第四条第五款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 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对应当建设为绿色建筑的项目,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遵守《吉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吉林省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点》等相关标准要求。 《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新标准的通知》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将有关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分别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申请绿色建筑设计审查。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规划设计阶段的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组织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绿色建筑设计审查报告书(以下简称审查报告书)。建设单位应将审查报告书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管理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30 | 建筑节能审查 | 220100-JS-FW-032 | 10 | 5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编制本区域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图集,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管理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31 | 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 220108-220100-JS-FW-018 | 即办件 | 即办件 | 《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相关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管理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32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 | 220106-220100-JS-FW-027-001 | 1日 | 1日 | 《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务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含外埠企业),应当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跨年工程按当年计划完成工程价款)的4%—5%存储保证金。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33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 | 220106-220100-JS-FW-027-002 | 15 | 11 | 《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第四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建筑施工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关凭证后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进行核查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存储单位。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34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220100-220100-JS-QT-029 |
3 | 3 |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第三十四条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35 |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 | 220100-220100-JS-QT-028 |
1 | 即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不得上调或者下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五.一. 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5.1. 6条: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36 | 建设工程招标备案-委托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总承包招标、其他类招标 | 220100-JS-FW-011-002-001 | 5 | 即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37 |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总承包、 | 220100-JS-FW-014-002 | 1 | 即办 |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告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纠正。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发包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协议书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招标发包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38 | 中标后承包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监理;总监理工程师) | 220100-JS-FW-041 | 1 | 即办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39 |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总承包、其他类) | 220100-220100-JS-FW-040 | 1 | 即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范围;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5.中标结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40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 2210136402000T | 5 | 1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41 | 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2210136400000T | 3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42 | 对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备案 | 2210136399000T | 1 | 即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十二条 第三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二条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4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后报告-直接发包 | 220107-220100-JS-QT-022-002 | 1 | 即办 |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告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纠正。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发包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协议书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招标发包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44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220100-RF-XK-003-001 | 20 | 10 | 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吉防办发【2013】103号)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大厅417室 |
545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的审批 | 220100-RF-XK-003-002 | 20 | 10 | 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吉防办发【2013】103号)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大厅417室 |
546 |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 | 220100-RF-XK-002 | 20 | 8 | 吉林省人防办关于拆除人防工程补建补偿有关规定的通知(吉防办发【2013】59号)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大厅417室 |
547 | 警报器装、拆、迁、移审批 | 220100-RF-XK-001 | 20 | 1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大厅417室 |
548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220117111000 | 20 | 5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科 | 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418室 |
549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220100-GA-XK-017-002 | 20 | 15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科 | 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418室 |
550 |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管道燃气工程审查 | 220100-GY-XK-003 | 20 | 5 | 《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经市或双阳区九台区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经所在地的区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其他部门审批的,还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十、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承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和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建局燃气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51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审批 | 220100-GY-XK-004 | 20 | 5 | 《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建局燃气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52 |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新办) | 220100-GY-QT-001-001 | 15 | 7 | 《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条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燃气设备; 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营场所; 有掌握相关技术的管理人员和具备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 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 初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初审完毕;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燃气经营企业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经初审部门同意。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条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燃气设备; 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营场所; 有掌握相关技术的管理人员和具备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 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 初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初审完毕;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燃气经营企业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经初审部门同意。 " "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建局燃气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53 |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续期) | 220100-GY-QT-001-002 | 7 | 7 | 《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建全的管理方案。 本市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地经营制度,市和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制授权的燃气主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票方式选择管理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申请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其它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四十条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燃气设备; 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营场所; 有掌握相关技术的管理人员和具备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 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 初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初审完毕;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燃气经营企业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经初审部门同意。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建局燃气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54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增设经营场所的审查同意 | 220100-GY-QT-002 |
20 | 5 |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燃气设备; (三)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营场所; (五)有掌握相关技术的管理人员和具备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 (七)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 (八)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申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建局燃气办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55 | 因特殊情况需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或在路灯上接线、接灯及安装其它电器设施的审批 | 220100-220100-JS-XK-006 | 20 | 7 |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市政设施管理处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56 | 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悬挂宣传品和广告,或者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的审批 | 220100-220100-JS-XK-007 | 20 | 7 |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确需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悬挂宣传品和广告,或者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市政设施管理处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57 | 在城市桥涵安全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爆破、采石、取土等作业的审批 | 220100-220100-JS-XK-010 | 20 | 7 |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桥涵安全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爆破、采石、取土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市政设施管理处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58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桥涵及其净空施工作业、堆放物品的审批 | 220100-220100-JS-XK-011-001 | 20 | 7 |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桥涵及其净空施工作业、堆放物品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市政设施管理处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59 | 机动车停车场备案 | 220100-220100-JS-FW-010 | 20 | 7 |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市政设施管理处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60 | 前期物业委托备案 | 220102-220102-ZJ-QT-002 | 20 | 5 |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服务事项、服务及收费标准、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的价格、内容、标准、期限以及资质等级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副本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61 | 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 | 220183-220100-FD-QR-004-002 | 1 | 即办件 | 《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62 | 危险房屋鉴定申请受理 | 220183-220100-FD-QR-004-001 | 1 | 即办件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负责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63 |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 | 220106-220100-GT-XK-002-009 | 7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第六条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利用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64 | 新增建设项目 | 220106-220100-GT-XK-002-001 | 17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利用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1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65 | 临时用地审批 | 220106-220122-GT-XK-007 | 20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利用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2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66 | 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规划调整 | 220100-220100-GT-XK-002-002 | 20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利用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67 | 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规划验收 | 220100-220100-GT-XK-002-003 | 20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利用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68 | 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无籍房 | 220100-220100-GT-XK-002-004 | 20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利用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1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69 | 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 | 220100-220100-GT-XK-002-008 | 20 | 14 |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二条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利用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70 | 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申请租赁 | 220100-220100-GT-XK-002-007 | 20 | 14 |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第一条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现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第六条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利用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71 | 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 220100-220100-GT-XK-002-005 | 20 | 14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7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利用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72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址变更登记 | 220100-220100-BD-QR-135 | 30 | 2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88号房产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 |
573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审批首次登记 | 220100-220100-BD-QR-138 | 30 | 3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88号房产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 |
574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名称、用途、面积变更登记 | 220100-220100-BD-QR-142 | 30 | 3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88号房产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 |
575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220100-220100-BD-QR-144 | 30 | 3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88号房产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 |
576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 | 220100-220100-BD-QR-147 | 30 | 3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县级 | 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88号房产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 |
577 | 农村宅基地审批 | 220107-220122-GT-XK-003 | 20 | 13 | 《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用地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7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符合规划的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220100-220100-GT-XK-001-001 | 20 | 1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六、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用地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79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符合规划但满足单独选址条件的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220100-220100-GT-XK-001-002 | 20 | 1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六、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省、市级、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用地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80 | 建设项目竣工用地检查验收 | 220106-220100-GT-FW-001 | 9 | 8 |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竣工用地检查验收规定》长国土监字〔2012〕3号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竣工用地检查验收操作实务》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法制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8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并联) | 000115012000、000115008000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一)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规划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8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并联) | 115013000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一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该地块是否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规划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83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并联) | 220100-GH-XK-003 | 20 | 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以及规划条件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出具建筑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或者管网综合规划设计修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修改后重新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需要使用专有土地的道路、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不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六个月未开工的自行失效。 临时建(构)筑物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限于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建(构)筑物批准的使用期满,或者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使用人应当自行拆除。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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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 建设项目定位验线核准(核发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并联) | 220100-GH-XK-005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出具真实测量报告以及附图。 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 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出具真实的竣工规划测量报告以及附图。 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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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220100-GH-XK-004 | 20 | 10 | 《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 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申请、拟建位置、村民委员会意见以及土地主管部门同意用地的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不同意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四)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持建筑施工图或者市政工程施工图以及环保、消防等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户口簿、村民委员会意见、拟建位置以及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的,将相关材料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六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规划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8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调整 | 220100-GH-XK-007 | 20 | 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变更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方案及原因在现场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规划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87 | 规划行政许可补发 | 220100-GH-QT-011 | 20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文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规划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88 | 规划行政许可信息更正 | 220100-GH-QT-013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规划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89 | 规划行政许可延期 | 220100-GH-QT-012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临时建(构)筑物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限于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建(构)筑物批准的使用期满,或者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使用人应当自行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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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 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 | 220107-220100-GH-XK-006 | 20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竣工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认可文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利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 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图等相关材料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在建工程发生转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建设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原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继续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规划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91 | 采矿权登记-扩大矿区范围不需要缴纳价款 | 220100-220100-GT-XK-003-001-001 | 20 | 7 |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矿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92 | 采矿权登记-缩小矿区范围 | 220100-220100-GT-XK-003-001-003 | 20 | 7 |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矿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93 | 采矿权登记-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 | 220100-220100-GT-XK-003-001-004 | 20 | 7 |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矿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94 | 采矿权登记-变更企业或矿山名称 | 220100-220100-GT-XK-003-001-005 | 20 | 7 |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矿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95 | 采矿权登记-转让后变更登记 | 220100-220100-GT-XK-003-001-006 | 20 | 7 |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矿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96 | 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延续需要缴纳价款 | 220100-220100-GT-XK-003-003-002 | 20 | 7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矿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97 | 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延续不需要缴纳价款 | 220100-220100-GT-XK-003-003-001 | 20 | 7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矿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98 | 采矿权转让(解除抵押备案) | 220100-220100-GT-XK-003-006-005 | 20 | 7 |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三十六条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矿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599 | 采矿权转让(采矿权授予-需缴纳价款) | 220100-220100-GT-XK-003-002-002 | 20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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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采矿权登记-采矿权注销 | 220100-220100-GT-XK-003-004 | 20 | 7 | (一)《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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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 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的 | 220100-220100-GT-XK-003-005-001 | 20 | 7 |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条 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的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第三条 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矿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02 | 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协议出让采矿权 | 220100-220100-GT-XK-003-005-002 | 20 | 7 |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条 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的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第三条 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矿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03 | 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招拍挂出让采矿权的 | 220100-220100-GT-XK-003-005-003 | 20 | 7 |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条 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的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第三条 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矿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04 | 采矿权登记-采矿权转让(抵押备案)采矿权再次转让 | 220100-220100-GT-XK-003-006-001 | 20 | 7 |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三十六条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矿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05 | 采矿权登记-采矿权转让(抵押备案)国有矿山再次转让 | 220100-220100-GT-XK-003-006-002 | 20 | 7 |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三十六条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矿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06 | 采矿权登记-采矿权转让(抵押备案) | 220100-220100-GT-XK-003-006-004 | 20 | 7 |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三十六条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矿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07 | 采矿权出让-不需交纳价款 | 220100-220100-GT-XK-004-001 | 20 | 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第十一条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3、《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第二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一、从严控制协议出让 (一)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矿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08 | 采矿权出让-需交纳价款 | 220100-220100-GT-XK-004-002 | 20 | 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第十一条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3、《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第二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一、从严控制协议出让 (一)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矿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09 | 采矿权登记-扩大矿区范围需要缴纳价款 | 220100-220100-GT-XK-003-001-002 | 20 | 7 |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矿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10 | 采矿权转让(抵押备案-需缴纳价款) | 220100-220100-GT-XK-003-006-003 | 20 | 7 |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三十六条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矿产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11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 220100-LY-XK-011 | 2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资源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12 | 项目使用林地的初审 | 220100-LY-XK-002 | 20 | 15 |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六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资源科 | 长春市双阳区自然资源局二楼资源科 |
613 | 林木采伐许可 | 220100-LY-XK-001 | 2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资源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14 | 植物检疫证书和木材运输证 | 220100-LY-XK-012-002 | 15 | 10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森防站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1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15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初审权) | 220100-LY-XK-003-001 | 20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营林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16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换领)(初审权) | 220100-LY-XK-003-002 | 20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营林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17 | 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 | 220100-LY-XK-008-001 | 20 | 15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推动野生动物的人工饲养和繁殖。对人工饲(驯)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者,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饲养繁殖许可证、销售(加工)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三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并一律按违法查处。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2001年8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9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 根据2017年1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统称《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发放: (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三)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四)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具有发证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资源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18 | 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换领) | 220100-LY-XK-008-001 | 20 | 10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推动野生动物的人工饲养和繁殖。对人工饲(驯)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者,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饲养繁殖许可证、销售(加工)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三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并一律按违法查处。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2001年8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9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 根据2017年1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统称《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发放: (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三)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四)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具有发证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资源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19 | 新办-陆生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 | 220100-LY-XK-009-001 | 20 | 15 | 《野生动物实施办法》(2001年8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9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 根据2017年1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以经营为目的,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一)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以及宾馆、招待所、餐厅、饭店等餐饮业经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均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二)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餐饮业除外),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三)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其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具有发证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资源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20 | 换领-陆生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 | 220100-LY-XK-009-001 | 20 | 15 | 《野生动物实施办法》(2001年8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9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 根据2017年1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以经营为目的,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一)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以及宾馆、招待所、餐厅、饭店等餐饮业经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均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二)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餐饮业除外),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三)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其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具有发证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资源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21 | 退耕还林粮食、种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 220106-220122-LY-JF-001 | 30 | 25 | 《退耕还林条例》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退耕办 | 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信合四楼退耕还林办公室 |
622 | 发放林木种子检验员证 | 220107-220100-LY-XK-007 | 15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四十五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检验员。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资源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23 | 新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220666-220100-LY-XK-003-003 | 20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资源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24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 | 220106-220122-LY-JF-003 | 15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资源科 | 长春市双阳区自然资源局二楼资源科 |
625 |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 220106-220122-LY-JF-002 | 15 | 14 | 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关于下放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核准确认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吉野补〔2017〕2号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吉政发〔2006〕39号) 第六条 省、市县两级补偿管理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所发生的补偿个案。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资源科 | 长春市双阳区自然资源局二楼资源科 |
626 | 核发林权证 | 220106-220122-LY-QR-001 | 60 | 5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资源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27 | 对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审核 | 220105-220101-NY-QR-001 | 7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2000]278号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资源科 | 长春市双阳区自然资源局二楼资源科 |
628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审批 | 220164146000 | 20 | 15 | 《野生动物实施办法》(2001年8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9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 根据2017年1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以经营为目的,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一)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以及宾馆、招待所、餐厅、饭店等餐饮业经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均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二)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餐饮业除外),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三)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其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具有发证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 县级 |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办)资源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0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
629 | 民办普通学历学校筹设审批 | 220100-JY-XK-001-001-001 | 3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30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审批 | 220100-JY-XK-001-001-002 | 30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31 | 民办普通学历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 220100-JY-XK-001-001-005 | 90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第十二条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32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 220100-JY-XK-001-001-006 | 90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33 |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 220100-JY-XK-001-001-007 | 90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34 | 民办普通学历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01 | 2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 第十二条 第五十四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35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02 | 2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 第十二条 第五十四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36 |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03 | 2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 第十二条 第五十四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条 第十二条 第五十四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37 | 民办普通学历学校名称变更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05 | 9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38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名称变更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06 | 9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39 |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名称变更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07 | 9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40 | 民办普通学历学校办学地址变更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09 | 20 | 20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颁发时间 : 2016-12-30 第三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 颁发时间 : 2010-01-29 第十一条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地点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开设办学许可证核定范围以外的办学项目。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办学地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41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地址变更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10 | 20 | 20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颁发时间 : 2016-12-30 第三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 颁发时间 : 2010-01-29 第十一条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地点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开设办学许可证核定范围以外的办学项目。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办学地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42 |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办学地址变更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11 | 20 | 18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颁发时间 : 2016-12-30 第三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 颁发时间 : 2010-01-29 第十一条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地点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开设办学许可证核定范围以外的办学项目。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办学地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43 | 民办普通学历学校办学类别变更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13 | 9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44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类别变更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14 | 9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45 |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办学类别变更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15 | 9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46 | 民办普通学历学校办学层次变更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17 | 9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47 | 民办普通学历学校分立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18 | 9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48 |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分立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20 | 9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49 | 民办普通学历学校合并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22 | 90 | 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50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合并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23 | 9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51 |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合并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24 | 9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52 | 民办普通学历学校终止审批 | 220100-JY-XK-001-003-001 | 2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颁发时间 : 2016-12-30 第三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颁发时间 : 2004-03-05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53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终止审批 | 220100-JY-XK-001-003-002 | 2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颁发时间 : 2016-12-30 第三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颁发时间 : 2004-03-05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54 |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 220100-JY-XK-001-003-003 | 2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颁发时间 : 2016-12-30 第三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颁发时间 : 2004-03-05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55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220100-JY-QT-001 | 5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56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补发和换发 | 220100-JY-QT-002 | 5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57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停办)备案 | 220100-JY-QT-003 | 2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颁发时间 : 2004-03-05 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58 |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办学内容变更备案 | 220100-JY-QT-004 | 3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颁发时间 : 2004-03-05 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59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220100-JY-XK-004 | 90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60 | 教师资格认定 | 000105013000 | 30 | 30 | 《教师资格条例》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人事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61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000105007000 | 30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62 | 学前教育资助 |
220100-JY-JF-001-007 | 15 | 15 | 《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吉财教[2016]226号 | 县级 | 双阳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63 | 民办幼儿园正式设立审批 | 220100-JY-XK-001-001-008 | 90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级、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64 |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变更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04 | 20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 第十二条 第五十四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65 | 民办幼儿园分立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21 | 90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66 | 民办幼儿园办学地址变更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12 | 20 | 20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颁发时间 : 2016-12-30 第三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 颁发时间 : 2010-01-29 第十一条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地点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开设办学许可证核定范围以外的办学项目。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办学地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67 | 民办幼儿园办学类别变更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16 | 90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68 | 民办幼儿园合并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25 | 90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69 | 民办幼儿园名称变更审批 | 220100-JY-XK-001-002-008 | 90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70 | 民办幼儿园终止审批 | 220100-JY-XK-001-003-004 | 20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发时间 : 2016-11-07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 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71 | 长春市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小学生营养午餐补贴 | 220102-220100-JY-JF-001-005 | 15 | 15 | 《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小学生营养午餐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教联〔2013〕2号 | 县级 | 双阳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72 | 城区困难在园幼儿资助 | 220102-220100-JY-JF-001-008 | 15 | 15 | 《2013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 颁发时间 : 2012-01-16 第54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在园幼儿幼教补助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15元。 | 县级 | 双阳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73 | 中小学校学生休学复学 | 220106-220100-JY-QR-001-001-004 | 7 | 7 | 《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颁发时间 : 2016-06-09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确需休学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的,需提交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材料;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需提交公安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或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续办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出具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办理复学手续,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 | 县级 | 双阳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74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220107- 220100-JY-JF- 001-001 |
15 | 15 |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号:吉财教【2010】874号 | 县级 | 双阳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75 | 中职国家免学费 | 220107- 220100-JY-JF- 001-002 |
15 | 15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颁发时间 : 2012-10-12 财教〔2012〕376号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对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地方各级财政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县级 | 双阳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
676 | 中职国家助学金 | 220107- 220100-JY-JF- 001-004 |
15 | 15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文号:财教〔2012〕376号 | 县级 | 双阳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 | 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