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春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民健康政策以及国家、省关于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相关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地方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承担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并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促进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十一)指导县(市、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在我市召开的国际性、国家、省、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十四)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观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市卫生健康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公开、档案、保卫、保密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二)干部人事处。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承担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四)财务处。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市级卫生健康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基本药物制度处)。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与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药物政策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执行国家、省基本药物政策措施;开展全市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短缺药品预警和基本药物价格调查;协调相关部门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重大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传染病、艾滋病、结核病、地方病和精神卫生防治工作。
(八)医政医管处。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地方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临床护理、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九)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和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科技教育处。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点科研项目,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组织指导继续医学教育,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指导卫生健康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二)综合监督处。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十三)老龄健康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妇幼健康处。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五)职业健康处。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卫生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六)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全市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七)宣传处。拟定全市卫生健康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和政策规范;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八)保健处。负责全市有关干部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一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在我市召开的各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及重要来宾在长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委保健委交办的工作。
(十九)中医处。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中西医结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医机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人员的准入管理工作;指导并管理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有关药事工作;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继承教育;组织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指导中医机构有关药事工作。
(二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指导、监督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及信访维稳工作,承担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管理。
(二十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划、部署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并考核各成员单位及辖区内组织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除四害)、参与农村改厕工作;负责推进卫生城镇建设,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成果,组织开展建设“健康城市”相关工作;负责城乡群众性公共卫生监督,组织社会性卫生监督活动,动员全民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开展全市性卫生检查评比,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牵头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