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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兵团党委编委《关于兵团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编制 事宜的通知》(兵党编发〔2019〕2 号)要求,现就第一师阿拉尔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编制事宜通知如下:
一、师市机构设置
( 一)组建第一师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阿拉尔市退役军人 服务中心),为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正科级规格,公益 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简称:师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 定编制 5 名,其中领导职数 2 名(1 正 1 副)。
(二)师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协助做好退役军人行政关系、组织关系、供给关系转接和档案移交,推动退役军人流动党员纳入党的基层组织,配合组织部门做好教育管理; 协助做好退役军人来信来访、接待管理、心理疏导、权益咨询、 政策解答、法律服务以及涉退役军人舆情收集、引导等工作; 协助做好军属、烈属、伤病残军人、带病返乡退役军人服务等事务性工作,协助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创业信息数据采集、资料管理、汇总分析等工作;负责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政策咨询,协助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承办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招聘会、推介会就业论坛等,搭建就业创业、困难军人军属帮扶援助平台。
二、团场(镇)机构设置
(一)组建各团场(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在各团场(镇)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挂牌,不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由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兼任,确定 1 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团场(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主要职责:更加突出 面对面、个性化、一对一服务退役军人,做好关系转接、联络 接待、困难帮扶、信息采集、情况反映、立功喜报、悬挂光荣 牌和“八一”、春节等节日及重大变故走访慰问等具体事务, 搭建政策咨询、帮扶援助、沟通联系、学习交流等活动场所, 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送到每一个退役军人身边。
三、乡、街道机构设置
(一)组建托喀依乡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托喀依乡文化广 播服务中心挂牌,不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退役军人服务站站 长由化广播服务中心主任兼任,确定 1 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在各街道组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各街道社会 事务管理办公室挂牌,不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退役军人服务 站站长由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确定 1 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三)组建第一师银海社会事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 站,在第一师银海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挂牌,不核定编制和领导 职数,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由第一师银海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 任兼任,确定 1 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以上乡、街道(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主要职责:更加突出面对面、个性化、一对一服务退役军人,做好关系转接、联络接待、困难帮扶、信息采集、情况反映、立功喜报、悬挂光荣牌和“八一”、春节等节日及重大变故走访慰问等具体事务, 搭建政策咨询、帮扶援助、沟通联系、学习交流等活动场所, 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送到每一个退役军人身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退役军人事务局(阿拉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兵党厅字[2019] 67号)和《师市党委办公室 师市办公室印发<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19]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师行政工作部门,阿拉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退役军人事务局与阿拉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下简称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兵团党委的决策部署以及师市党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发挥退役军人在兵团履行职责使命、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的作用。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落实退役军人留疆安置优惠优待政策;促进退役军人留在师市,奉献基层。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落实移交师市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负责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指导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国和自治区、兵团以及师市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编制4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
第五条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师市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师市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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