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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玉树州机构改革方案》(青办发〔2019〕9号)和《中共玉树州委玉树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玉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生态环境局实行省生态环境厅和玉树州双重管理体制,以省生态环境厅管理为主,仍为州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州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健全落实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州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州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州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州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州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拟订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州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按照州政府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承担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州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参与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州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查或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监督各地区做好开发建设过程中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州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州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有关问题。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州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承担中央和州委省政府对我州生态环境督察相关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对州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指导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职能转变。统一行使全州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全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玉树,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第四条 州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州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州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县(市)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州委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筹协调工作,牵头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及“回头看”工作;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法规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州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监督生态环境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应急预案,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承担州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机关党组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纪检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研究提出跨州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承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地方履约工作。
(二)污染防治与辐射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应对气候变化及减排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推进环境保护领域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开展污染防治项目申报、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编制及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区域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州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州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州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危险废物跨界转移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规划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高压输变电、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三)自然生态与环境影响评价科。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指导、协调、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审批、监督实施及验收工作;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应急监测;编制全州环境质量报告并进行预测预警;调查评估全州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州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正县级),副局长2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今后“退一减一”,只减不增。
第六条 州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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