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玉树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玉树州机构改革方案》(青办发〔2019〕9号)和《中共玉树州委玉树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玉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州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归口州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协调民族关系。参与拟订有关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三)管理全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四)对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社会稳定工作,维护国家统一。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清真食品工作。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检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参与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指导协调自治州、县庆活动。
(七)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督办督查相关民族宗教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组织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设计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组织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事宜,指导民族团结工作。
(九)推动民族、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团结和动员广大民族宗教界的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十)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按照各教特点,做好自传、自治、自养工作,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支持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有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承担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备案及跨地区举办大型佛事活动审批的职责。
(十一) 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十二)负责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以及全州民族宗教信息化建设。
(十三)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承担会务、电子政务、文秘、人事、党务、信访、档案、党风廉政建设、财务、接待、保密、收发、扶贫、物资采购等工作;承担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和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二)民族事务科。承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资金、民族特色村寨资金、寺院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项目的规划、审核、申报、检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监督检查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经营;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排查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承担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工作;承担民族成份的鉴定、变更工作;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三)宗教事务科。承担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承担民族宗教事务的统计工作;负责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相关事务;指导宗教团体自身建设;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开展寺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穆斯林朝觐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清真食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分裂和破坏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积极开展宗教领域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 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主任1名(正县级),副主任2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今后“退一减一”,只减不增。
第六条 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咨询电话:0976- 8830100,0976—12345
办公地址: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爱咖啡西点餐厅南50米(珠姆路东)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