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建设;负责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市场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行使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粮食、商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民族宗教管理方面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权。同时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负责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上级授权,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工作,拟定全市质量发展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政策,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推进全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贯彻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承担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
(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工作,贯彻落实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管理办法,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十八)承担上级授权的知识产权代办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二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石家庄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二) 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三)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石家庄市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四) 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五) 负责全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考核。
(二十六) 推进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二十七) 承接省、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的管理事项。
(二十八)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一)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信息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舆情检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拟定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 政策法规科
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承担政策研究、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听证等工作;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法制建设和法制培训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
(三) 信用监督管理科
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管理,拟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措施办法,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工作;负责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和抽查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四) 网络交易和合同监督管理科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依法对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网络市场检测工作;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案件;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商品质量的抽查检验;负责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组织查处不平等格式条款、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五) 价格监督管理科
拟定有关价格收费监督管理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依法监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行为;负责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负责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六) 反不正当竞争科
拟定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政策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市场不正当竞争状况的调研和动态分析;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负责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以及投诉举报处理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协助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承担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及相关工作。
(七) 执法协调科
协调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管理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组织协调依法查处本辖区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以及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重大和跨区域的生产、流通领域质量技术违法案件;承担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 广告监督管理科
负责拟定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九)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挂“举报受理中心”牌子)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消费环境建设,负责组织开展消保维权法律法规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负责调解消费纠纷,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电话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受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举报并协调、督办、反馈结果。
(十) 质量监督管理科
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开展服务质量监督检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组识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市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负责对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二) 计量科
承担全市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市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全市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三) 标准化科
拟订全市标准化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地方标准和对标采标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承担市级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等工作;负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推动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国家、区域标准化活动,创新标准管理模式。
(十四) 食品安全协调科
拟订推进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负责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承担流通领域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生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食盐、食品生产、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轵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食盐经营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识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贯彻落实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十六)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
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协作工作机制,负责协调市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重点食品及其原料进行抽样检验;指导对学校、幼托机构、医院、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等人员流量较大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识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十七)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
组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建设识产权强市、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识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政策和授权确权判断标准;组织实施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等知识产权相关保护工作;承担对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和维权援助工作;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指导、促进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商标等商标发展工作,推进商标品牌化建设;组识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实施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承担专利申请受理工作;承办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上级授权的知识产权代办工作任务,承担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 药品监督管理科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管;负责药品流通领域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组织实施药品质量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依法对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药品经营、使用违法违规行为;承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和不良事件检测工作;依法查处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承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 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安全管理有关规范,依法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承担化妆品质量抽检及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承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指导科
负责市本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和发展党员工作。
(二十二) 人事财务科
拟定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质量基础设施科技研发、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各类资金、制装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学习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考察、考核、任免、奖励和惩戒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派出机构(6 个)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 6 个派出机构:新乐市市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新乐市长寿市场监督管理所;新乐市承安市场监督管理所;新乐市协神市场监督管理所;新乐市邯邰市场监督管理所;新乐市马头铺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要职责是: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