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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朝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建平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监督指导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的监督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查处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或委托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指导开展反走私相关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修)订工作,并监督标准的执行。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实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相关工作制度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七)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地方中药炮制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县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导全县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县知识产权涉外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负责受理商标注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
(二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6.与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省政府批准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相关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两部门要建立审批、监管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确保审批监管无缝衔接。
7.与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第四条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7名。
第六条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直属行政机构: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分局。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授权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调查,组织开展价格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行动。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七条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派出机构:
1. 万寿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承担万寿街道、东城街道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2. 叶柏寿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承担叶柏寿街道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 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3. 红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承担红山街道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 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4. 黑水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承担黑水镇、热水畜牧农场、义成功乡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 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5. 奎德素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承担奎德素镇、太平庄镇、白山乡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4名,设所长1名。
6. 小塘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承担小塘镇、三家乡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4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设所长1名。
7. 马场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承担马场镇、北二十家子镇、罗福沟乡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4名,设所长1名。
8. 建平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承担建平镇、杨树岭乡、张家营子镇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4名,设所长1名。
9. 榆树林子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承担榆树林子镇、深井镇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4名,设所长1名。
10. 喀喇沁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承担喀喇沁镇、青松岭乡、朱碌科镇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4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设所长1名。
11. 沙海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承担沙海镇、青峰山镇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4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设所长1名。
12. 哈拉道口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承担哈拉道口镇、老官地镇、烧锅营子乡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4名,设所长1名。
13. 八家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承担八家国营农场、昌隆镇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4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设所长1名。
14. 铁南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承担富山街道、铁南街道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3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设所长1名。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建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建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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