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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经六安市金安区机构改革优化设置的新部门,为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9号)和《中共六安市金安区委、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金安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金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二)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三)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合同欺诈、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等。指导全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六安市金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编制全区知识产权有关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开展商标等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工作。统筹全区质量基础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动标准化的贯彻落实,依据法定职责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技术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食品安全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相关行政许可、备案工作。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上市后安全性监测。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核查处置。组织开展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公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商务局负责拟订全区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产品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
4.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药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食品摊贩摆摊设点及流动摊贩不按规定摆摊设点的监督执法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2)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广告位设置监管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广告发布内容监管工作。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股)。承担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对外交流、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来信来访、统计管理、信息发布、综合调研、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协调市场监管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承担机关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装备股。承担机关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制装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承担依法依规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案件核审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具体牵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执行、调整、变更。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四)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股。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药械化安全监管等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食品和药械化监管工作。承担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以及区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拟订全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核查、处置和召回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风险交流、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五)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生产、流通领域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六)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工作规划。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监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规范经营。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用药用械安全监督检查。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用毒性药品以及国家规定特殊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监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流通、使用全过程监管。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承担上级业务部门委托开展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场规范管理股。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和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工作。组织查处行业市场上的违法行为。
(九)知识产权保护股。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编制全区知识产权有关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监督管理、运用促进和保护。承担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承担有关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担商标专利质押登记等有关工作。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组织指导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商标专利信息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负责管理全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
(十)质量与认证监督管理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区质量基础建设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我区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质量事故调查。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实施认证、合格评定和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认证行业、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出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执行。开展有关科研、技术引进和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承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一)标准计量监督管理股。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重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等工作,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大违法行为。承担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二)信用监督管理股(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全区信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承担全区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拟订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四)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网络交易平合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
(十五)广告合同监督管理股。负责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经济检查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等工作。承担重大执法行动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及业务股室、派出机构的执法支援保障工作。
(十七)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监督检查价格(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等市场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价格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
(十八)企业注册行政审批中心。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国有、集体、个人独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及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工作,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全区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管理、维护及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指导有关行政许可、登记管理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九)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负责接听件、转办件的分派、督办及反馈工作。承担网络交易纠纷的协调工作。具体指导消费维权工作。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3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21名(含市场稽查专员2名)。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组织和工会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二、联系电话:3921188
地点:六安市安丰南路金安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负责人:杨正远
邮箱:jascjg@163.com
咨询电话:0564-5136009
办公地址:六安市长安南路市气象局南侧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