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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6号)和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博州党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㈠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㈡ 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规章草案,组织制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类综合性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㈢ 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自治州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㈣ 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编制和落实信息传输渠道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㈤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自治州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㈥ 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应急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㈦ 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指挥自治州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县(市)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㈧ 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㈨ 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㈩ 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煤矿除外)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 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 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 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自治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六) 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 职能转变。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自治州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自治州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州公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八) 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⑴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自治州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做出决定;承担自治州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⑵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⑶自治州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自治州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⑷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自治州应急指挥机构以及自治州水利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自治州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⑸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⑹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以自治州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⑴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⑵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㈠ 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综合治理、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办、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自治州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组织起草相关规章制度,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案件审查等工作。负责制订应急管理队伍业务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自治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和所属培训基地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培训及相关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灾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承担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和科技成果推广以及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工作。
㈡ 应急救援管理科。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自治州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自治州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自治州和各县(市)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制定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管理、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承担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抗震救灾、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工作。
㈢ 安全生产科。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执行安全生产执法标准,制订执法计划;组织指导对自治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协调、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巡查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调自治州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承担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日常工作。
㈣ 防灾减灾科。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承担自治州减灾委员会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9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将自治州地震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将自治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将自治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州草原监理所(草原防火办公室)、自治州地质环境办公室、自治州低保救助救灾办公室承担的部分行政职能划入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相应划入从事相关工作的5名人员。
第七条 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909—2271059
办公地址:博州博乐市锦绣路6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