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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6号)和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博州党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自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指导实施自治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订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县(市)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落实情况;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㈡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自治州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㈢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工作;拟订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制定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㈣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自治州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㈤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权属转移、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㈥监督管理自治州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㈦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㈧指导自治州村镇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自治州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自治州农村安居工作。
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㈩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负责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对自治州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以及消防设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震后重建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十一) 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指导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二)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 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拆除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组织指导疏散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
(十四) 负责人防信息保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拟订和落实各项防空保障方案。
(十五) 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㈠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组织人事、固定资产、财务、档案、保密、信访、老干、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效能建设等工作。
㈡城乡建设管理科。拟订自治州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村庄、小城镇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行业政策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供热、道路等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督察和城建监察等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国家和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工作;负责供热计量改革和既有建筑的节能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镇建设工作。
㈢建筑业管理科。负责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自治州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自治州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等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与技术合作事项;负责建设行业新技术引进、研发、推广工作;负责新建建筑的节能工作;负责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及建设行业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和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系统职责内的招投标实施监督;负责全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和标准方面的政策、法规,拟订本地的制度和实施办法;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调解和仲裁工程造价纠纷;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㈣房屋建设管理科。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房屋征收拆迁、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等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房屋面积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自治州安居工程建设;拟订自治州住房保障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的申请、安排有关事项;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州拟订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各县(市)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指导自治州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编制自治州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承担自治州住房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㈤人民防空应急管理科。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救灾、市政设施安全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控、限期整改机制;负责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拆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拟订和落实各项防空保障方案;组织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承担城乡抗震防灾工作综合管理,指导震后重建工作;负责对全州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和消防设计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第六条 将自治州抗震防灾办公室、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自治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自治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自治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自治州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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