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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6号)和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博州党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信访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自治州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群众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群众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㈠ 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宣传和贯彻《信访条例》,综合协调指导自治州信访工作。
㈡ 负责处理群众通过信访渠道给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群众来访。
㈢ 承办上级机关、自治州党委和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督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信访督查制度,承办自治州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县市和州直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㈣ 协调处理群众进京、赴自治区非接待场所上访、集体上访的事项,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等“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
㈤ 拟订自治州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总结推广各县市、州直有关单位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
㈥ 推动落实中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对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实施信访工作责任制,提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并督促落实意见或建议。
㈦ 组织实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措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深度应用自治区信访信息系统。
㈧ 承担自治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㈨ 承办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自治州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科(督查科)。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组织人事、固定资产、财务、档案、保密、老干、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综合治理、效能建设等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全州信访工作开展情况;负责信访工作的综合研究,总结和推广信访工作经验;协调指导基层及州直单位开展信访工作;督促基层开展信访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负责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和重大信访问题的督查督办、回告;负责自治州交办和领导批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群众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督促基层做好矛盾排查和积案化解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信访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自治州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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