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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地区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的作用。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士官)、退役士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审核接收安置工作和军队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参与配合做好招录退役士兵充实乡镇奉献基层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定有关退役军人地方性医疗、养老等细则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军休服务管理工作。
(五)组织指导各县(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六)负责地区范围内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烈士陵园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承办地区内烈士评定的审核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七)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八)承担地区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地区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宣传
、安全保密、综合治理、机关后勤保障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档案管理、资产管理、机关财务、统计、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承办规范性文件、重要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的管理;组织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协调地区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完成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移交安置培训科。负责退役军人(包括复员干部、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士官)、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的组织实施;监督县(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的发放;监督管理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优惠优待政策的落实;指导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拟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的保障工作;参与相关部门在驻军退役军人中招录基层工作人员;承担地区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优抚褒扬科。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的优待抚恤等工作;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负责地区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审核认定上报工作;负责地区范围内烈士评定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地区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退役军人医疗、养老等机构的规划和实施工作;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单位、军休服务管理单位。
第五条
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编制11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 4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的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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