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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林业和草原局是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由地区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地区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地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动态监测和评估。
(二)组织地区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地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草地管理,监督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地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地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地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自然遗迹、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保护地、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申报材料的初审并按程序上报;负责地区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地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地区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依法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地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指导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地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地区林业和草原重特大案件的查处;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和草原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地区林业和草原地区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地区林业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地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及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第四条
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承办文秘、会议、档案、修志、信息、督查、机要、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人事、老干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基本建设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负责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等工作;协调涉外项目、援疆相关工作;指导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和草原管理科。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拟订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退耕(牧)还林(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指导林果业发展工作;组织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区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负责新疆国家沙漠公园的管理,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负责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草种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指导相关项目的实施;负责统计信息。
(三)森林资源管理科。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地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地区森林经营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组织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组织、监督管理和指导地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相关工作;指导林下产业管理和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林业和草原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地区林业和草原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听证以及行政审批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协调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森林公园审批工作。
第五条
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编制12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地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地区林木种苗管理站、地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新疆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地区昆仑山国有林管理局和地区草原监理所、地区草原站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第七条
地区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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