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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科学技术局是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区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拟订地区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地区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兵地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地区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负责落实自治区科技管理平台建设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地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四)拟订地区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地区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积极推进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编制地区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组织重大技术公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重点领域的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地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技术中介组织发展。
(八)组织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组织科研诚信建设;落实国家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地区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活动;指导相关部门和地方对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国家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顶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三)承担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人民政府天山奖申报推荐工作;承担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十四)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落实自治区科技管理平台建设有关工作,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加强对科研机构的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组织地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智力工作。
第四条
地区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发展规划与资源管理科。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自治区、地区重大战略任务;拟订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技术预测,承担地区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相关工作;实施国家创新调查制度,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承担落实自治区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等相关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地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推荐工作,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和监管科技金融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资金预算相关工作;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落实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推进科技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三)创新体系建设与成果转化科。负责推进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推进地区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进行普法宣传,提出激励各类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科研机构绩效管理;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兵地科技融合发展、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相关领域计划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进国家、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建设;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地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工作,负责全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与推荐工作。
(四)农村科技科。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地区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推进国家、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
(五)外国专家与创新人才服务科。拟订社会发展、基础研究领域科技创新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推进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出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建议并监督实施,协调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工作;推进科技资源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推进国家、自治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建设;承担自然科学基金相关工作;拟订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顶尖科学家、团队吸引聚集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天山奖申报推荐相关工作;拟订引进智力规划和政策;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相关科技人才计划实施工作,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推动落实“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相关工作,承担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承担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实验区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国家、自治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地区科技援疆相关工作;组织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的申报、跟踪和监督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配合组织评估和验收。
第五条
地区科学技术局行政编制18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
地区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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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 10:00—18:00(中午各窗口单位不休息正常办公,工作人员轮流就餐,确保有人员给群众和企业办事) 周五 10:00—15:30(下午不对外办公,为各单位每周政治、业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