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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畜牧兽医局是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由地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地区畜牧兽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畜牧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畜牧兽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畜牧兽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贯彻落实畜牧业、兽药和兽医器械行业、饲料饲草加工行业、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畜牧业、兽药和兽医器械行业、饲料饲草加工行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动物疫病防治、检疫监督的政策法规,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畜牧业、兽医行业、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卫生、饲料饲草加工行业、畜禽屠宰行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指导和组织实施畜牧业结构调整、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种畜禽管理及良种推广利用、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牧设施装备现代化。
(六)指导饲草生产加工流通、草牧业转型升级。
(七)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和疫情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效价监测和风险评估,监督指导实施动物疫情扑灭工作。指导动物防疫应急管理。
(八)负责兽医医政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兽医相关人员、中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承担兽医体系建设工作。
(九)负责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动物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
(十)负责兽药及兽医器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及运输环节、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畜牧兽医技术推广项目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与改革;负责组织畜牧行业科技培训。
(十二)组织畜禽养殖、屠宰等牧情调度;承担畜牧业综合生产形势分析和畜牧兽医行业统计有关工作。
(十三)拟订畜牧业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投资项目需求和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
(十四)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畜禽生产率,提升畜产品有效供给能力,提升畜牧业绿色发展水平,加快推进畜牧业现代化。
2.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生鲜乳和畜禽养殖、屠宰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控,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和重大动物疫病风险。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落实“放管服”要求,最大限度简化畜牧兽医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 地区畜牧兽医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新闻宣传,以及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等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材料、督办重要事项;指导监督地区畜牧系统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党群、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指导后勤、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落实简政放权、放管服事项;负责拟订畜牧行业规范性文件;组织普法宣传工作。
(二)畜牧科。拟订畜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和项目;提出畜牧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提出畜牧业生产有关政策建议;负责实施畜牧业结构调整;组织畜牧生产运行情况调度,承担畜牧业综合生产形势分析和预警工作,提出稳定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给的政策建议和预案;指导国有牧场改革与发展;承担奶业发展和产业扶贫工作;负责草牧业发展工作;组织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负责畜牧业统计工作;负责畜牧科研课题和科技推广项目管理;组织实施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拟订科技兴牧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畜牧行业科技培训、科技交流与合作、地方技术标准拟订等相关工作;负责实施畜产品质量认证、地理标识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组织实施国家或地方制订的饲料标准。
(三)兽医科。拟订动物疫病防治和体系建设规划、动物疫病防治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并督促实施;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指导监督工作;指导边境地区动物免疫带建设、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和净化工作;组织实施动物诊疗活动、兽医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追溯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兽医实验室以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分析、信息发布及应急处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种畜禽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拟订畜牧兽医行业规范性文件;审核报备官方兽医资格,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和初步审核及组织管理工作;监督畜禽屠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兽药及兽医器械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开展审查并上报审查意见。
第五条
地区畜牧兽医局行政编制13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总畜牧师1名)。
第六条
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区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地区畜牧工作站、地区兽药饲料监察站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地区畜牧兽医局。
第七条
地区畜牧兽医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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