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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民政局是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职责。
(三)承担地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登记管理、监督责任,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建责任。
(四)指导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五)负责指导乡级以上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变更、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核工作。
(六)指导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负责拟订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指导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保护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承办涉外儿童收养。
(九)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和机构建设工作。
(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监管慈善行为;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
(十ー)指导残障福利和康复辅助器具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督查督办、应急值班、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计划生育、建议提案办理、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民政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党群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央、自治区和地区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指导民政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部门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承担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管理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指导各县(市)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实施社会捐助,监管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残障福利和康复辅助器具相关工作;负责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
(三)社会救助科。精准落实救助政策;指导精准认定救助对象、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工作;负责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督查各县(市)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
(四)区划地名和基层政权科。指导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调整,负责指导乡级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地名命名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审核工作;指导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级以上行政界限纠纷的调查、认定工作;负责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设立、撤销、更名工作;指导加强和完善基层政权及城乡社区治理;指导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及服务管理;指导村(居)规民约制定;指导推动社区服务工作。
(五)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负责拟订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指导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指导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负责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儿童保护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承办涉外儿童收养业务;指导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困境儿童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和管理;负责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墓地管理,指导婚姻、殡葬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地区民政局行政编制17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
地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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