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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是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不再挂地区移民管理局牌子,原承担的移民管理工作,统一调整为“承担水库移民管理相关工作”,职责由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扶贫开发和水库移民扶持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地区扶贫开发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实施扶贫开发项目计划。
(二)报备国家和自治区用于地区扶贫开发的项目计划,指导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三)协调产业扶贫发展,引导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协助指导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四)指导贫困劳动力、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工作;编制实施扶贫规划,组织重点区域扶贫开发。
(五)协调定点帮扶、东西部扶贫协作、区内扶贫协作、社会扶贫工作;动员社会各界扶贫济困,协助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和设备。
(六)开展国际、国内扶贫交流、沟通与联系,争取外部资金对喀什地区的援助并组织实施外资扶贫项目。
(七)拟定年度脱贫攻坚方案,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的统计监测工作,负责贫困户建档立卡管理,配合开展扶贫审计工作。
(八)指导地区扶贫领域问题整改工作,负责开展精准脱贫知识培训工作。
(九)负责制定年度脱贫退出验收计划,对县市脱贫退出自验结果进行检查,配合自治区和国务院扶贫办组织的年度考核验收、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十)组织开展扶贫经验交流及扶贫宣传工作。
(十一)负责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程,保证脱贫质量,推进与乡村振兴衔接。
(十二)负责编报水库移民安置开发中长期规划和计划项目;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水库移民资金的管理和水库移民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三)管理维护并应用国扶办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和地区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对地区脱贫攻坚信息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静态数据展示、动态数据管理、监督比对审查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对脱贫攻坚全过程进行动态跟踪、实时监管、自动预警;实现精细化、精准化管理。
(十四)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单位日常管理;负责规范文件管理,起草机关综合公文;负责会议综合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扶贫宣传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档案、机关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统筹安排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宣传落实脱贫攻坚、水库移民安置法律法规、政策,提出本地区相关政策建议,草拟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编撰志书、地区扶贫办大事记;负责办理地区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
(三)规划科。负责编制、协调、指导实施地区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项目评估、核查;负责扶贫项目报备,调研指导扶贫项目建设;负责协调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评价;负责扶贫项目统计、调度、分析工作。
(四)社会扶贫科。负责落实社会帮扶,考核评估定点扶贫;协调东西部协作、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军地、兵地、区内协作等扶贫工作;协助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和设备;负责脱贫攻坚奖推荐评选、表彰工作;负责中国社会网平台建管工作。
第五条
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行政编制13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
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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