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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行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行署直属特设机构,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行署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地区行署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地区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各县(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向地区行署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
(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履行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指导监管企业做好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工会、青年、妇女和信访等工作。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稳定责任、社会责任。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七)根据监管清单,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中央企业和援疆省(市)国有企业产业援疆工作;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党委和机关日常工作运转;负责机关文电、会议、督办、保密、信息化、财务等工作; 起草重要文件、报告、领导讲话等; 负责对委内科室和有关方面发现、移交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置;负责联系所监管企业应急管理、维护稳定等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
(二)统计监督科。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工作;综合指导监督各县(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加强合作;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综合分析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风险管控工作;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向地区行署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分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制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执行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地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相关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和境外投资进行监管。
(三)产权管理科。研究提出完善地区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转让、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核准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等;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指导审阅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承办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审阅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安置工作;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制定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职责追究倒查机制;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队伍建设,负责外部董事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央企和援疆省(市)国有企业产业援疆的衔接、服务、组织、协调等工作。
(四)企业党务工作科。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归口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工作、意识形态及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反分裂斗争教育等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工会、青年、妇女,统战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信访工作;负责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所监管企业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指导所监管企业推进法治信访建设;负责提出机关和监管企业干部职工管理制度;承办机关和监管企业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负责机关党群、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离退休干部工作;研究起草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有关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指导监管企业人才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13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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