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
号)和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是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地区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实施旅游兴疆战略;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
(二)统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事业、产业振兴发展,拟定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创新融合绿色发展,实施“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落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地区重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指导地区重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构建全媒体时代的宣传营销平台和机制;促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统筹文化和旅游景区管理,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及艺术研究、评论,扶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地区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广播电视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推动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发展。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扶贫。
(九)指导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指导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应急救援。
(十一)指导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地区性、跨县市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组织大型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三)指导统筹文物工作。负责文物保护管理、抢救维修、考古发掘、科技研究、文物鉴定、文物进出境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博物馆和革命文物工作;依法规范社会文物流通、经销和拍卖活动等工作。
(十四)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的监管。
(十五)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工作;负责保密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宣传、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协调调研工作;承担机关重要文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机关维稳安保、车辆管理以及后勤保障工作;统筹协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指导和实施全地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二)规划财务科。负责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经济普查统计工作;编制文化和旅游阵地设施重点项目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地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负责机关部门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等工作;拟定地区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建、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指导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定文化广播电视旅游行业人员培训规划。
(三)产业办。拟订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引导文化和旅游产业的社会投资和外资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和扶贫工作;指导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发展;组织开展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口援疆工作;承接地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
(四)文化艺术科。拟定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标准并指导实施;制定乡村文化振兴规划;指导全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指导、督促各项文化惠民政策的落实;负责策划、组织地区性群众文化活动;负责地区大型文化活动及文艺作品内容审读审查;指导、策划、组织全区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赛事、活动;扶持和指导地区公共文化单位、文艺院团建设;鼓励和支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生产;协助申报国家和自治区公共文化及专业艺术支持项目;负责文化艺术对外交流;推动文化志愿服务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业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负责地区文化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五)广电监管科。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播播放;负责广播电视行业消费维权及“扫黄打非”工作;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应急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播出工作。
(六)旅游促进科。承担旅游资源普查、规划、绿色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构建南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集散中心和民族风情旅游目的地;指导协调
A
级景区、文化公园、文化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承担红色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相关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品牌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旅游区域性合作;组织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及新业态的推广工作;组织大型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七)市场监管法制科。对全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督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监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承担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管理;监督指导旅行社、旅游住宿业、景区景点、导游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文物)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督查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文物)领域安全消防工作;推动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文化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应对和处置大型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安全保卫;统筹指导文化和旅游系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文物管理科)。指导、落实、宣传《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定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文物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文物保护单位的调查、记录、确认和名录体系建设;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宣传、展示内容审查;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国家、自治区项目申报;指导文物发掘、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文物抢救性维修、考古挖掘、科技研究、文物鉴定、文物进出境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开展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对外交流;推动地区文化遗产工作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五条 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编制 26 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 4 名、科级领导职数 14 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 7 名。
第六条 原地区文物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第七条 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