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 承办机构 |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
基本编码 | 370706003000 | 实施编码 | 11370200005118139Y3370706003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4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 | 权限划分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法定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60个工作日 (不包含组织评审时间)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联办机构 |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税务局 |
办理方式 | 联办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特别程序时限 | 60个工作日(含专家评审、实地核查) |
特别程序种类 | 非延长审批 | 特别程序种类(非延长审批) | 实地核查,专家评审 |
办理结果名称 | 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
网办深度 |
3级网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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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受理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科技局窗口 电话:0532-85916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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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32-85911985 信件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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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科技局窗口 窗口名称: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科技局窗口 窗口序号: 307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1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所得税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 第三十一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向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部 | 国科发火〔2016〕32号 | 第八条:“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国科发火〔2016〕195号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 |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和《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进行自我评价
无
自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填报、网上提交。
无
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