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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及县委、县政府指示研究部署全县公安工作,并督促检查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二)规划全县公安工作,研究全县公安工作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推进全县公安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三)搜集、掌握全县影响政治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有关情况,分析形势,制定政策,适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 、经济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恐怖案件的侦查工作,直接立案侦办重特大案件;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
(五) 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治安案件。组织、协调或直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治安事故。承担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等管理工作加强推进治安行政管理改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重要油气管(线)及其他重点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开展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直接立案侦办涉及网络安全的重特大案件。
(八)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管理全县公民非公务活动出境和来我县境外人员,依法组织侦办和查处涉案(事)件。
(九)指导全县监管场所及监视设备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对收押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维护城乡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对机动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工作。 一
(十一)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指导、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及听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诉讼案件工作。
(十二)规划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公安信息技术、刑事科学技术及技术侦察手段建设。
(十三)规划、组织、指导全县公安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公安宣传等思想政治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管理公安干部;加强公安机关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指导全县消防、警卫队伍建设。
(十四)组织全县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查处和督办公安民警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十五)制定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设备标准并负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公安机关财务及经费等保障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十七)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警卫工作。
(十八)对武警中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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