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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年度审计计划;贯彻落实审计内容的标准和规范;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组织起草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省、新区和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负责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组织开展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县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公文流转、会务、督办、安全、保密机要、信访、档案、政务公开、行政后勤、应急值班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拟订全县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承担重要行政文稿的起草;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审计信息、新闻宣传,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全县审计统计,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负责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审计教育培训工作和党群工作;负责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机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行政事业审计股。负责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负责牵头起草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负责对国家、省、新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和税收征管、社会保险费征收等情况进行审计;负责乡镇财政决算及财政收支情况审计;负责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负责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和受上级审计机关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负责由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开展的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及国家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审计;负责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境外企业的审计。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
(三)经济责任审计股。负责对县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县属集体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承担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投资审计股。负责对县级投资、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负责对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负责对县委、县政府交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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