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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部署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职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以及其他党组织关系隶属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市属企业、中央及省驻惠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精神文明、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按规定权限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开展巡察监督。
(四)承担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研究解决国企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指导服务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负责国资国企管理体制的研究,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五)负责规范国有资本运作,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战略性重组。研究提出市属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推动市属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组织所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七)对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建立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八)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指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九)统筹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企业家人才培养工作。
(十)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十二)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2.强化所监管企业经营风险管控,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整改机制,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
3.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和统计评价,强化全面预算管理、财务动态监测分析、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决算审计等工作。
4.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董事会和董事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5.完善国资国企功能定位,服务好城市建设和民生事业,审核所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和发展战略规划,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强化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6.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深化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优化监管职能,统筹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整合监督资源,加大县(区)国资监管指导监督力度,强化部门、县(区)联动,整体提升全市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运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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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服务、督办、信息、保密、政务公开、法律事务、对外宣传和新闻等工作。承担委机关综合性重要文稿起草、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联系电话:0752-2117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