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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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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指南
  • 交通指引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职能信息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59 号)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发〔2018〕13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惠州市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部署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本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及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规范性文件,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措施。统筹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拟订耕地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组织海洋战略研究,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市的建议。拟订海洋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相关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二)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三)研究拟订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城市发展,提出近期和远期城市发展战略方案。负责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负责重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的审查。负责指导村镇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十四)负责拟订基础设施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负责基础设施的近、远期发展策略和建设规划的编制研究。
(十五)负责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市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市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与市委军民融合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和技术审查要点。市委军民融合办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和技术审查要点。
3.与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市区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4.与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违法用地的查处。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市自然资源局、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协调配合、执法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5.与交通运输局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交通建设项目用地,并出具用地规划红线图后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在国土空间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各类交通专项规划(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局与市交通运输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工作衔接。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障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宣传、督办、议案提案等工作。负责重大课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综合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规划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查工作。负责相关法制和听证工作。负责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财务科。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财政拨付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专项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机关日常财务收支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登记科(市政府调处自然资源争议办公室)。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导县(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争议调处等制度和标准。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五)建设用地管理科。拟订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交易规则和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土地储备规范性文件和计划。负责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负责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负责用地选址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建设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规范性文件。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和预审。负责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八)生态修复和矿产管理科。拟订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负责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负责重要矿区和特定矿种开采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相关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九)耕地保护监督科。拟订耕地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科。管理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负责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负责海洋观测预报管理工作。开展地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负责地质、海洋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相关警报和公报。参与地质、海洋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
(十一)海洋规划与经济科。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推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相关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二)海域海岛管理科。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海域界线、大陆及海岛海岸线勘定和管理。负责报市政府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
(十三)测绘地理信息科(科技交流办公室)。拟订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测绘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负责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信息化管理工作。
(十四)城市更新科。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市更新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更新规范性文件。负责“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审核。负责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的审查、报批。负责指导“棚户区”改造工作。
(十五)城乡详细规划科。负责组织编制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指导全市各县(区)开展村镇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市区和跨市、跨县(区)给排水、电力、通信、地下空间、地下管线管廊等基础设施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推进绿道、碧道和南粤古驿道修复、活化利用等规划工作。
(十六)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区分区规划、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区各类专项规划等。负责组织审议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组织审议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组织审议规划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执法监督科(执法监督支队)。负责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并指导实施。查处重大土地利用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监督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县(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八)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下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和人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机关编制 81 名(其中行政编制 50 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31 名)。设局长 1 名(兼市海洋局局长),副局长 4 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 名,总规划师(副处级)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9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22 名。
第六条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大亚湾开发区分局、仲恺高新区分局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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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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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商服网 2023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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