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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政策,协调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相关事项,制定本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配合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按国家、省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医疗保障有关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以及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区(县)分局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受市医疗保障局委托承担医疗保险相关经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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