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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拟订和执行市对区县的财政体制和分配政策。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制定全市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
(五)负责市级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拟订彩票管理制度,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管理政府债务、政府主权外债业务,防范财政风险;管理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市直和省驻汕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六)组织制定本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监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负责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及公共资源统计分析评价工作。
(八)负责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管社会保障资金,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和农村财务制度。
(九)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负责制定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监督检查财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依法监管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市境内的有关业务。
(十二)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监管范围内(不包括市国资委管理的市直国有企业)涉及国有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和核准。
(十三)制订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四)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及其形成资产预算资金的安排、拨付、监督和管理,代表市政府行使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等出资者权益;贯彻执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并监督执行全市公共资源盘活运营政策规定;协调、联络、监督市级公共资源盘活运营工作;负责公共资源盘活运营所取得收入的监缴。
(十五)指导、监督保税区、高新区财政业务工作。指导区、县财政部门的业务工作;监督执行财税政策、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十六)管理、监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拟订我市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办法,承担全市统一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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