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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标准以及国民健康政策。统筹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性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执行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和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七)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执行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贯彻执行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各县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承担自治州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自治州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健康新疆、健康伊犁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各族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贡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生育政策,贯彻执行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人口规划中的有关任务。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执行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大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执行人口政策,拟定人口发展规划,贯彻执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
2.与自治州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自治州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法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执行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与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自治州市场監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監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互相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咨询电话:0999-803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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