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组织实施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区、州、市、县棚户区改造及公租房等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申请工作;制定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和资金拨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性建设全程进行监督管理。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奇台县住房政策措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县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四)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相关工程建设全县标准措施;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并协调处理管理中的问题;组织收集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对奇台县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督备案管理。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城镇房屋征收补偿;编制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权限内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审核;负责全县住宅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项目监督管理活动;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负责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协调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工作。
(七)承担住建行业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的政策法规;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对劳动保护和施工生产中的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指导实施全县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政策任务,执行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建设行业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供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指导供水、污水处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负责做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工程的建设和未完工工程的维护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工作。负责农村安居工程的指导监督;指导实施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危房改造;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县重点(示范)村镇的建设。
(十一)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对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县外建筑行业企业进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全县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指导和管理建设行业的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社团管理。
(十四)完成县党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园林绿化局职责
1.宣传、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园林城市建设等园林绿化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编制本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园林城市建设方案和年度园林绿化建设(养护)计划、园林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及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绿化总体方案、年度实施方案;本地区风景林地、城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案,报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标准,保证建设项目园林绿化指标符合国家城市园林绿化标准要求;负责因工程建设需要或其它特殊需要而临时占用绿地的预/审批;负责依法征收工程建设时期绿地占地费和建设项目完成后绿地恢复保证金。
4.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公共绿地绿化工程设计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许可的审核。
5.负责城建监察—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新、扩、改等工程建设中的非法占用城市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的违法行为。
6. 负责县城规划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其它绿地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监督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建设;负责审核城市雕塑并监督其建设过程的质量管理,负责工程交付后的维保。
7. 负责指导建制镇(乡)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建档工作;负责移栽大树、公共绿化植物的修剪及造型、园林扎景等管理;负责国家投资的园林绿化项目的招投标、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管理,竣工后的日常管理和养护。
8.负责城区范围内义务植树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城区内各小区、单位庭院的绿化工作。
9.负责组织和参加城区各类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
10. 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新技术、植物新品种的推广、交流、协作和园林绿化专业培训工作。
11.负责建立健全周、月、季的学习培训制度。
12.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市政建设管理处职责
1.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城市市政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市政建设要求和市政管理要求。
2.负责并参与编制奇台县市政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县城城市规划区市政建设/养护年度计划,并制定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奇台县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景观亮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监督和设施维保工作,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率。
4.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组织市政设施新建、改造、养护及维修项目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工作;负责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组织市政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及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5.负责市政工程来电来访的接待和信息回复工作。
6.负责做好信访、党风廉政建设及社会服务承诺工作。
7.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配合城建监察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和处理涉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突发事件和违法违纪行为。
8.负责城建统计月报、快报、年报工作。
9.负责组织市政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10.负责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在奇台县市政建设领域中的推广和应用。
11.负责市政建设管理处内部的理论学习和专业培训。
12.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环境卫生管理局职责
1.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州有关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宣传国务院、自治区、州有关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培养公民良好卫生习惯,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3.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巷道卫生的保洁工作。
4.负责城区冬季冰雪清除及拉运倾倒的督促管理。
5.负责监督沿街单位、门店、住户签订、遵守、落实《奇台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五包”管理责任书》,并督促做好沿街单位和门店做好门前“五包区”的清扫保洁。
6.负责城区垃圾箱、果皮箱、公厕等环卫设施的配置和管护。
7.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的建设、管理、运营。
8.负责收取卫生费、垃圾清运费和渣土处置费。
9.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环卫设施拆除、搬动、封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许可事项的审批。
10.负责受理解决环卫管理工作中的投诉和信访工作。
11.开展党建的各项创建活动。
12.负责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
13.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房产管理局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州等有关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结合我县实际,拟订全县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实施细则和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房屋交易管理工作;
4.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争取、安排和资金监督工作;
5.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6.负责城镇低保、低收入以及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申请、审核及租赁补贴审核发放工作;
7.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工作;
8.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9.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评估机构的资质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及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工作;
11.负责保障性住房、房产行业各类投诉、上访的处理;
12.负责保障性住房、房产行业各类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13.负责保障性住房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14.制定学习计划,定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
15.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1.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对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依法进行维护和管理。
2.向城镇居民群众定期宣传城市管理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培养居民群众自觉遵守爱护意识。
3.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具体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4.依据《城市供热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具体对危害、损坏城市供热、供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网、供热设施;擅自改变热用途、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防水装置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5.依据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流动摊点、店外店占道经营;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察。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等行为进行监察。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6.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具体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伐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7.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8.协助环卫局做好城区冬季冰雪清除及拉运工作。
9.负责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在市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临时堆放物料,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许可事项的审批。
10.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投诉、应诉工作。
11.负责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
办公地址:奇台县团结南路4574号
联系电话:0994-7211051
负责人:马玮霞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994-7381398,0994-7222260
办公地址:奇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双创大厦二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节假日除外)
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市政处负责人:孟月娥(党支部书记),联系电话:0994-7245910。1 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城市市政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市政建设要求和市政管理要求。 2 负责并参与编制奇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