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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奇台县财政、国有资产、财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奇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奇台县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订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政策实施地方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并执行奇台县与乡镇、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对奇台县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三)承担奇台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本级预决算,代编全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审查、编制、批复部门预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和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和预算变更事项。
(四)根据预算安排,拟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拟订减免税上报事项和对奇台县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殊的地方税减免事项;按管理权限拟订非税性财政收入制度并负责奇台县本级非税性收入的征收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制订。
(五)管理和监督由奇台县本级承担的各项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组织和监督财政预算的执行;负责地方财政收入入库缴解制度的制订,代表政府管理、监督地方国库资金的缴拨使用;负责非税收入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债转贷资金。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自治区、自治州财政补助和本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参与奇台县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各项制度的研究制定;拟订全县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拟订全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奇台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七)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从业资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八)负责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财务会计核算、提款报账、办理还本付息等资金管理工作;管理奇台县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经营性用汇。
(九)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管理国债资金,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财务会计核算、提款报帐、还本付息等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的监管工作。
(十)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奇台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十一)组织实施奇台县本级国有企业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产权转让交易、资产统计、绩效评价及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工作;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奇台县本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流失查处;依法对县本级管理的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奇台县人民政府向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董事,向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金,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县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各项预算收入情况和本级各部门、单位财务执行情况;延伸检查重点行业和部门、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检查税收征管质量和财税政策、法规、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制定奇台县财政干部教育规划;组织全县财政人员的教育工作;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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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财政局各部门负责人及政务服务咨询电话,办公室(督查室)负责人:何新正、杨春天,联系电话:0994-7222069、0994-7225876(一)负责全局的党务、政务、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各股室的督办检查工作,负责全局的政治、业务学习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