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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陆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士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査监测评价。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按照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査、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治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按照相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调查、栽定县域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自治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自治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自治县自然资源供应计划、储备计划。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自治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治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研究拟订自治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治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基本农田整治管理工作。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自治县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士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自治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自治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自治县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自治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组织编制自治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县域多村建设规划和指导编制乡(镇)村庄规划;负责权限内选址意见书审批、上报工作,负责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指导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城乡规划方案审批修改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自治县国士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自治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拟订和实施自治县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项目。
(九)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
(十)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乡村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及林业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权限内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二)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并牵头拟订和实施县有关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落实土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十三)负责管理自治县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对县城内实施的地质勘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自治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自治县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执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自治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査、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自治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以自治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五)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研究制定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监督指导全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承担自治县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勢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査,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沙漠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工作;负责自治县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权限内世界自然遗产及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相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拟定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规划,拟定林业产业地方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果业发展,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自治县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自治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自治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自治县测量标志保护。
(二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自治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预算内投资、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定自治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治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推进自然资源信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十四)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管理、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沙漠化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五)监督检查各乡(镇)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调查处理自治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二十六)完成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办公时间及地点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20:30(夏季)
周一至周五10:00-19:30(冬季)
工作地点:木垒县国土局综合大楼
三、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负 责 人:吴瑞
联系方式:0994-4822010
咨询电话:0994-4860700 ,投诉举报电话:0994-4827971;0994-4825300;12388
办公地址:木垒县胡杨中路(同乐餐厅北侧)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10:00-14:00;16:00-20:00(夏季) 10:00-14:00;15:30-19:30(冬季)
木垒县自然资源局各部门负责人及政务服务咨询电话,行政办公室负责人:程梦,联系电话:0994-4822010。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全面负责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