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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州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研究拟定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市党政机关各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乡镇的机构改革方案,并指导其组织实施。
(四)管理党政机关各部门职能配置和调整工作,协调处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五)负责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科室设置的审核。
(六)研究拟定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贯彻区、州关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拟定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市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含正、副科级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及经费开支渠道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七)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拟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八)监督检查党政各部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机构编制管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的理论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相关工作。
(十)完成市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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