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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州统计调查计划,拟订市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一指标体系和基本统计制度及国家的统计标准;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全市生产总值统一核算;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资产负债表编制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国家、区、州、市重大国情国力、区情区力、州情州力和市情市力普查及抽样调查任务;拟订本市各项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批各乡镇及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四)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向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负责统计调查单位登记、注册与管理。
(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市、乡镇(街道)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管理全市统计数据信息平台。
(八)积极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业务技术教育、统计干部培训,提高全市统计工作水平。
(九)加强指导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统计行为,加快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统计网络应用能力和水平。
(十)协调、组织完成国家及区、州、市的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及企业调查任务。
(十一)完成市党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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