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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管理制度;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和资金拨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及保障性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统一标准、建设工期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规范房地产市场;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实施建筑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贯彻执行国家、区、州、市产业政策,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和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反建筑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组织实施建设行业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贯彻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监督指导供热、供气、垃圾处理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贯彻实施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负责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负责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示范)村镇的建设。
(十二)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建筑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的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的社团管理。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0994-3233677,3222126
办公地址:昌吉回族自治州准噶尔路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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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10:00-19:30(冬季)
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阜康市公园管理处负责人:沈志亮,联系电话:0994-3231536。负责公园景观的营造和景点的开发;负责公园植被的栽植、养护及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公园内各项基础设施使用、维护维修工作;负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