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拟定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2.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阜康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应当接受市环保局的监督管理。
4.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对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定期向阜康市党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5.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按权限拟订生态功能区划方案,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域的环境保护管理。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审查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报告书)。组织起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及其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空间规划、推进“多规合一”。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大气、土壤、
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污染源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
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8.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方案。
9.组织实施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污染减排、区域限批、挂牌督办、企业环境行为监管以及行政约谈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10.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11.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监测、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环境监测。
12.开展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工作。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13.协助阜康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污染纠纷。组织环境污染隐患排查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
1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15.开展环境保护等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16.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17.指导、协调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1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咨询电话:0994-3233677,3222126
办公地址:昌吉回族自治州准噶尔路294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10:00-19:30(冬季)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各部门负责人及政务服务咨询电话,环境应急监控中心负责人:秦波,联系电话:3221370。负责建设和完善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络,保证监控中心系统的升级、维护、运行,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和质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