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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州)党委、自治区(州)人民政府以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县委、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州公安局有关公安工作的决定、决议及指示,部署阜康市公安工作。
(二)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反动组织、社团开展侦控和基础调研;开展专项行动和斗争;处置各类案事件、治安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
(三)负责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侦破和禁毒工作。
(四)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和管理。
(五)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开展治安保卫,指导监督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六)依法管理国籍、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阜康市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以及公民出入港澳地区的有关事务。
(七)组织实施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来访阜康市和天池景区、各类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八)负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实施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工程;负责阜康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执法活动,按照管辖依法办理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负责执法制度建设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劳动教养申报工作。
(十二)负责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以及公安民警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四)制定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公安机关纪检、督察、监察和审计工作,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五)承办阜康市党委、人民政府和昌吉州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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