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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疗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执行自治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措施、管理办法。
(二)贯彻落实自治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贯彻落实自治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贯彻自治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自治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落实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动态调整机制。
(六)贯彻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执行自治州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八)完成市党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咨询电话:0994-2267976,0994-8166200
办公地址:昌吉市南公园西路与西外环交叉路口东北角(52路公交车终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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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10:00-19:30(冬季)